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0日
湖口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市、县政府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布点指导思想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规定,我县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努力促进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布点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为能选择出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更安全的经营店,采取烟花爆竹布点联审机制。由应急局根据本县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量,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布点规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由行政审批局、乡(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店进行受理摸底,确定名单后上报应急局汇总;再由应急、公安、市监、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乡(镇)组成核查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过程将优先考虑2年内无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的经营店。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最后由县行政审批局根据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主要依据各乡(镇)家庭户数、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选址标准和经营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布点规划
(一)规划布点数量和分布。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数为180个,其中:双钟镇14个(含胜利村)、流泗镇20个、大垅乡12个、凰村镇13个、马影镇16个、张青乡15个、均桥镇25个、付垅乡11个、武山镇13个、城山镇17个、舜德乡14个、流芳乡10个(见附件:湖口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建议表)。
(二)布点方式与流通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因素和“安全第一,方便管理”的原则,布点方式与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根据“统购分销、统一配送”的原则,烟花爆竹由有批发资质的企业统一组织货源,统一配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店(点);
2.统一布设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以前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如不符合相应条件一律作废。有意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经营户,全部重新申请,符合布点规划和安全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并取得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统一标识,专柜专店销售,专人操作,经培训合格,方可经营,要严格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4.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者依法不予受理或退出经营。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或已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者,如存在以下行为将不予受理、规定时限内不得提出申请或撤销、吊销已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已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3)已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①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②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四、经营许可有效期、范围和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间
(一)经营许可有效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许可有效期为2年。
(二)经营许可范围: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三)发证顺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如同一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企业超过布点规划数,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建选址标准
(一)禁设区。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电气设施安全保护区;
5.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6.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距离少于100米处;
10.《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口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中规定的区域(见附件:湖口县城区范围“禁燃”示意图)。
(二)符合相邻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以上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条件。
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2.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及涵洞内;
3.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的电力线路下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4.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四)其他要求。
1.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配备一个100L水桶,配备5千克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分为2个设置点;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县行政审批局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检查的评估结论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
4.零售经营场所可以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集装箱等具有一定防爆功能的临时建筑物),临时地址由属地乡(镇)负责把关并出具非住改商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有效期限
本布点规划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有关政策解释。
附件:1.湖口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建议表
2.湖口县城区“禁燃”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