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2041

关于开展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05 09:32 责任编辑:湖口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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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城安专字〔2024〕4号

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按照九江市燃气专班《关于开展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九市燃气专班字〔2024〕11号)工作部署,经县燃气专班研究,决定从11月开始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管行业就要管行风”“抓行业带系统”的要求,紧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配送)、使用等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全面开展惩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案促改促治,压紧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推进监管常态化,整顿行业秩序,显著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不合理收取气瓶押金、租金问题

    1.依法依规推进企业钢瓶产权置换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数额和钢瓶回收价格等(原则上气瓶押金不得超过新瓶市场价格,同时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回收用户原有钢瓶),强化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数额的跟踪监管(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燃气专班牵头〕

    2.全面摸排企业钢瓶日常管理情况,加强对气瓶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排查充装站内的翻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等气瓶,建立问题清单,重点纠治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价值、折旧费、检测费、损耗等以租金等形式向用户转嫁经营成本的行动,督促企业立即停止收取“钢瓶租金”并向用户退还(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燃气专班牵头、县市监局参与〕

    3.加强对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管(含配送费),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和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垄断地位收取高额押金等行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市监局牵头〕

    (二)企业垄断市场问题

    4.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组织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履职复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针对未按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整改到位或仍不达标的,要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时清出市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燃气专班负责〕

    5.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制定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抓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配送管控,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燃气专班相关成员单位〕

    6.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配合上级部门排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线索,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督促指导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的政策措施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开展自查及清理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县市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参与〕

    7.引导企业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诚信经营、有序竞争,督促企业公示计费规则(含配送费)、标准、计价方式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市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参与〕

    8.推动县域范围内开展价格政策宣讲(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县发改委牵头〕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问题

    9.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气质不达标问题治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并依法开展处理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严厉打击非法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县市监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参与〕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等问题

    10.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核查气瓶充装持证单位底数,发现有遗漏、误登、变化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更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评审过程的真实性和评审结论负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市监局牵头〕

    11.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液化石油充装单位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YSP35.5/14.8型号的气瓶(净瓶16kg±0.5kg),以及《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YSP-15(YSP35.5/14.8)型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45kg”,严禁给残液量超0.45kg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积极引导充装单位实行定量充装(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市监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12.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计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台账并做好周期检定管理,严禁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等行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市监局牵头〕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异地充装、跨区域配送问题

    13.重拳打击异地充装、跨区经营(配送)等违法行为,突出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其完善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使用的三轮车、电动车非燃气企业统一的、专用的运输车;使用的三轮车、电动车未按规定上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无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气瓶作固定处置并直立放置);车辆存在跨区域配送等违规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开展集中整治(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

    14.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行为的监管,对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市监局牵头〕

    15.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的企业、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对危货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切实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江西省危化品运输车辆智能管理平台应用,定期发布平台预(报)警信息处置工作情况的通报。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等非法运输行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参与〕

    (六)瓶装气“黑气瓶”“黑窝点”问题

    16.加大力度对非法经营、储存、倒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黑窝点”进行查处取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危险作业罪、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制售假冒伪劣涉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产品等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全要素、全环节打击,推动形成“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一体化格局。结合实际分析总结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违法犯罪形势特点和打击整治难点,通过发送风险防范提示书、建议书等方式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县公安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参与〕

    17.加强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报废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建立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推行“一瓶一码”,实行扫码充装制度,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管理;对查处的超期未检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黑气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予以查封扣押,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县市监局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燃气专班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细化工作任务分工,压实压紧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一体推进,对典型案件要分析研判,包案督办。

    (二)坚持问题导向,务求整治实效。燃气专班要聚焦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营全链条、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实化工作举措,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发现、严肃查处一批案件,稳妥处置好涉及群众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真正实现可知可感可及。同时,针对燃气专家借安全检查之机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和公职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失职失责、谋取私利等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

    (三)加强统筹协调,按时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要准确如实填报《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排查情况明细表》《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专项整治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市、县(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专项整治排查问题线索清单》(详见附件1-3),11月23日、12月8日前各报送一次进展情况,2024年12月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县燃气专班将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四)加强舆论引导,推进常态治理。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热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在整治问题的同时要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成本补偿及合理利益诉求。同时抓好舆情管控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读政策、文件精神等,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疑虑、误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梳理和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瓶装液石油气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常治长效。



湖口县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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