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口县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4〕35号)及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赣供合字〔2025〕6号)等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丰富其内涵为主线,从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推动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两方面入手,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变服务观念,提升能力,培育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多样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聚焦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集中力量解决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薄弱领域关键环节问题,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通过社会化服务集成推广应用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
——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一)项目任务
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58万元,绩效目标任务0.59万亩,实施期限一年,原则上应当在2025年度组织实施完成。
(二)项目实施区域
项目实施区域主要以村组为单位集中连片,每个区域20亩以上。各项目服务主体要明确实施具体区域,落实相应边界地址,在规定区域内开展服务。
(三)服务主体遴选和确认
1.服务主体遴选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湖口供销系统内根据遴选办法,开展集体研究并公示,择优选取具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基层供销社,不少于三家。遴选结果在湖口县人民政府网公布,对公示期满后,签订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协议书,并报省社合作指导处备案,所有遴选入围的服务主体需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
2.服务主体基本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市供销联社的监管。
3.服务主体确认:服务主体经遴选公示无异议后,与县联社签订承接合同(附件2),同时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附件3),按照合同约定在实施区域内开展服务作业,并告知服务对象田块所在地乡(镇)相关单位,以备监督核实。
(四)服务对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对象中小农户的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五)补助标准
1.水稻集中育供秧服务(按大田面积计):早稻,服务小农户补助3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4元/亩;中晚稻,服务小农户补助2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4元/亩。
2.水稻机插秧服务:服务小农户补助21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6元/亩。
3.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含一喷多促):服务小农户补助
2.1元/亩次,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5元/亩次。
4.水稻湿谷烘干服务:服务小农户补助10元/吨,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7元/吨。
若补助以上主要环节项目资金有富余,可以补助油菜精量播种(含机械化移栽)、毯状育苗和油菜籽烘干服务、红薯育苗、移栽、加工等环节(优先级按排列顺序),补助标准分别参照水稻机插秧、早稻集中育秧和湿谷烘干。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2025年湖口县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供销社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专班下设办公室,从县供销社抽调人员为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由县供销社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二)严格资金监管
1.落实总体监管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出现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
2.限制补助资金分配
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3.规范服务主体行为
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或分包。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任何组织。
(三)执行公开公示制度
公开主体遴选条件、项目内容和实施进展等信息,公示遴选和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管
1.积极参与省、市供销联社的调度、指导以及抽查任务,通过微信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报送工作情况,确保省、市供销联社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服务主体作业时,应保留作业现场图片,机插秧、统防统治等田间作业应启动北斗终端监测设备记录数据,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设备销售单位申请售后,确保数据记录真实准确。
3.服务主体作业后,及时上报县联社,县联社人员进行项目实施台账(附件4)登记,内容包括服务主体名称、服务环节、服务地点、服务价格、服务面积等。
4.服务主体作业后,前往服务田块区域所在地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填写服务台账(附件5)内容,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地点、服务面积、服务环节、服务价格、台账负责人签字等。
5.县供销联社每月实地检查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掌握作业进度与作业实效,防止出现达量不达质的情况。
6.作业过程中按照制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五)强化审核验收
1.各个环节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应及时整理项目材料,装订成册,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有:乡镇审核表、服务合同明细表、服务合同、作业照片、服务台账(含电子表)等。
2.县联社制定验收办法,同县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以终端监测数据、烘干用电量等为主要依据,采取入户调查、实地核验和电话抽查等方式开展验收。
3.验收结果和补助资金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到服务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加强宣传引导
适时联合农业部门开展专题培训,确保申报、作业、验收等环节资料齐全规范。充分借助各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意愿,让小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七)强化绩效评价
1.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登录“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执行情况与数据。
2.根据绩效评价表,湖口县联社进行绩效自评以及准备对应材料整理打包发至省供销联社所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并报送一个湖口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会化服务模式。
(八)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检查,保障服务质量。
2.积极推动项目公示制,项目完成后,验收结果和补助资金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3.对确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实行绩效考核。凡是管理不规范、服务能力低,服务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口碑不好、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 1.湖口县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
2.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接合同
3.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2025年项目实施台账
5.2025年服务台账
附件1
湖口县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工作专班
组 长: 饶正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潘 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谢胜彬 县财政局局长
王细平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 葛 昕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邹红刚 县农业农村局经作站长
蔡火初 县财政局农业财务股长
熊青云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郭依萍 县供销社工作人员
石 芳 县供销社工作人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由葛昕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附件2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合同
甲方:
联系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如机插/育秧/统防统治/全程托管)服务,具体作业地块、面积见附件《作业明细表》。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服务费用
具体服务价格、面积、费用见附件《作业明细表》。
第五条支付方式
甲方于甲方于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90%款项,剩余10%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后结清。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地块信息并协调农户配合作业;
按约支付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时保质完成服务,因作业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农业政策执行。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县____________(市、区)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_村(社区)村民小组(居道)民小组)的_______亩________(作物,如:水稻、油菜、茶叶等)的__________(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物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亩,服务面积________亩,总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写: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
之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__________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时 间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4
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台账
服务主体:
|
服务地点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 |
服务时间 |
服务价格 |
备注 |
注:服务地点要填写到村小组具体地块。
附件5
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台账
服务主体:
|
服务地点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 |
服务时间 |
服务价格 |
服务对象签字 |
注:服务地点要填写到村小组具体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