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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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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224

【文字解读】《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5-20 19:35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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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经县十七届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8年10月3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湖府办字〔2018〕83号),绿色殡葬奖补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测绘、征地及建设费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区档案室或服务站建设奖补、通往墓区道路、群众自愿上交棺木奖补、“三沿六区”视线范围内乱埋乱葬整治中迁坟费用、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奖励、惠民殡葬六项基本殡葬服务、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及补贴、殡葬改革启动经费、各乡(镇、场)及殡葬管理处殡葬常态化管理工作经费、举报违规土葬行为奖励经费等,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2020年5月1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的通知》(湖府办字〔2020〕23号),对生态安葬奖励、惠民殡葬六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两项内容作出修改。随着殡葬改革的持续推进,部分条款无法适应当前殡葬管理工作实际。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8〕38号)关于“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政策,推动全县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借鉴兄弟县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多次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并于2025年2月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通过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研判当前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积极借鉴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形成《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原《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即奖补机制的内容、奖补项目、对象和建设要求工作要求,共计三条11款。由于部分条款无法适应当前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本次共对2条5款内容进行修改。

(一)修改第一条“奖补机制的内容”。

1.删除“群众自愿上交棺木奖补”、“殡葬改革启动经费”内容。

2.将“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及补贴”修改为“红白理事会等工作经费”(后同)。

3.将“殡葬管理处”修改为“县民政局”(后同)。

(二)删除第二条第三款“成品棺木奖补回收”全部内容。

(三)删除第二条第四款中“近三年内新葬的坟墓,需起棺火化的,由县财政出资火化;‘活人墓’拆除的,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置换格位 (穴位)”内容。

(四)第二条第五款“生态安葬奖励”仍按《关于调整<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的通知》(湖府办字〔2020〕23号)实施:对具有我县户籍村(居)民的骨灰采取在长江或鄱阳湖水葬的生态安葬方式予以4000元/例一次性奖励。

(五)修改第二条第六款“惠民殡葬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内容,自2025年6月1日起实行。

1.将“对具有我县户籍的村(居)民(财政供养含自收自支人员、企业改制纳入社保管理人员除外)”修改为“凡具有我县户籍的村(居)民”。

2.将“村(居)民正常亡故后”修改为“村(居)民亡故后”。

3.惠民殡葬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仍按《关于调整<湖口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的通知》(湖府办字〔2020〕23号)执行:遗体接运、暂存(在殡仪馆3天内冷藏)、火化(拣灰炉)、普通骨灰盒(售价在220元以内)、骨灰寄存(一年内)、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等6项基本服务免费,所减免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4.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等6项基本服务免费”后增加“减免标准按发改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内容。

5.增加“对在我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安放(葬)的骨灰,暂不收取维护管理费”内容。

(六)修改第二条第七款“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及补贴”内容。

将“每年按照辖区人口5元/人的标准,对红白理事会成员进行工作经费及误工费补贴”修改为“每年按照辖区人口5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红白理事会、移风易俗、骨灰堂(公墓)维护管理等”

(七)删除第二条第八款中“县财政前期安排殡改启动工作经费200万元”内容。

制作单位:湖口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792-633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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