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3-04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发〔2017〕8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2453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三项惠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04 16:26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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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三项惠老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38


湖口县“三项惠老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老龄办发[2016]14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九江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一)适用范围

1、免费乘车的对象:湖口县户籍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

2、免费乘车的路线:湖口县双钟镇(城市)所有公交营运路线。

(二)免费乘车证的办理及日常管理

1、所有免费乘车对象采取自愿原则办理免费乘车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前往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统一到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

2、免费乘车证实行办理免费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遗失,补办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免费乘车证使用办法

1、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免费乘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使用者将由公交公司收回乘车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证;未带免费乘车证或使用无效乘车证的,按所乘车辆路线票价投币乘车。

2、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的免费乘车老年人须有陪护人员陪同乘车(陪护人须按规定购票)。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对象:湖口县户籍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2保险责任范围:全县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3承保保险公司:财政出资投保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省按规定统一招标,根据招标得分的结果,确定九江市地区由平安保险公司承保。

4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由承保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确定。

5购买方式:农村“五保”老年人、城市“三无”老年人、民政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以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与省级财政按40%60%的比例承担。

三、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

凡是湖口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180周岁至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285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4、满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1、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填写《湖口县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3份,并验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近期四寸生活照3张(手拿日历或是以台历为背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3份,如不是老人本人的信用社存折,需出具现用存折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以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建档管理,汇总报乡(镇、场)民政所。

3、审核

乡(镇、场)民政所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统一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年龄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后报县老龄办。

4、审批

县老龄办对乡(镇、场)民政所上报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审批表)进行统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原享受8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通知、协助老人按新的实施办法重新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一并纳入新的高龄津贴管理系统,与新申请者一样,提供相应的各项资料,填报申请表、明细表、汇总表。

(四)变更和终止

1、变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在年满85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当月,“数字民政”管理系统将自动升级到新的发放标准,乡(镇、场)依据新的标准通知到本人或是代理人办理新的纸质档案。

2、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湖口县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1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场)。乡(镇、场)相关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调整“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相应的人员信息,并将审核后的纸质终止报告书和电子人员信息,一并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湖口县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13份(见表2),报所在乡(镇、场)。乡(镇、场)相关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调整“数字民政”管理系统相应的人员信息,并将审核后的纸质终止报告书和电子人员信息,一并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五)发放方式

    县财政每年按规定标准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拨至县老龄办账户,由县老龄办委托银行代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六)监督管理

1、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2、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要每月巡查一次。各乡(镇、场)每年要复查二次,复查办法为:村(居)委会每年收集老年人当年1月初和8月初实时电子照片一张,报所在乡(镇、场),各乡(镇、场)于每年115日和815日前报县老龄办审核,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3、在办理、发放高龄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县老龄办、乡(镇、场)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5、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老人高龄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老人高龄津贴的。

四、部门职责

1老龄办:做好该“三项惠老工程”政策实施的统筹牵头工作。做好分工协调、督促落实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实施情况;做好老年人各类数据的统计与报送等相关工作,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新闻报道,引导老年人积极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2交通运输局:指导公交公司做好敬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免费乘车服务保障;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规定和有关要求落实到实处。

3公交公司:负责办理免费乘车证及证件补发工作,认真履行关爱老年人的社会责任,增强为老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有拒载行为。

4民政局:负责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数据的统计与报送等相关工作,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案件理赔等工作。

5财政局:负责惠老工程实施资金的安排、分配、拨付,会同老龄办、民政局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职能,同时要与各有关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三项惠老工程”实施工作。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资料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三项惠老工程”实施工作,使这三项民生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注重效率,提高服务。各办理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让老年人能在简便快速、服务热情的条件下最短的时间内办好各种手续,并做好应急事件的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沟通情况,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政策一经实施,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三项惠老工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本实施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口县高龄津贴申请表

2.湖口县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

3.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

4.湖口县高龄津贴复审(普查)工作存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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