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湖口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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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湖口县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口县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

实施方案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15号)有关要求,在全县部署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依法全面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改违规广告牌,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其他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剧本娱乐场所、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地下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房等;

(三)居住场所:住宅小区、公寓楼、群租房等;

(四)厂房仓储场所: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家庭作坊等;

(五)其他单位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未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单位和住宅小区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划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

(五)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构筑物、限高栏、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违规设置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六)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停车泊位、违法违规停放车辆;

(七)在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未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九)在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违规堆放可燃杂物。

四、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乡(镇)政府是集中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发动自查自改、组织基层排查、督改隐患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

(一)宾馆、饭店、商场。〔排查主体:各乡(镇)排查“九小场所”,县商务局排查面积≥600平米以上的商场及面积≥300平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县文广旅局排查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县公安局排查其他宾馆〕

(二)集贸市场。〔排查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排查主体:县交通运输局)

(四)体育场馆。〔排查主体:县教体局〕

(五)医院(含卫生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托育机构。〔排查主体:县卫健委)

(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排查主体:县教体局)

(七)养老院、福利院。〔排查主体:县民政局〕

(八)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企业内员工集体宿舍。〔排查主体:县应急管理局〕

(九)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剧本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旅游民宿、剧院、电影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排查主体:县文广旅局〕

(十)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家庭作坊。〔排查主体:各乡(镇)排查“九小场所”,县财政(国资)局排查所监管企业,县邮政分公司排查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仓库,县科金工局排查船舶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及附属用房,县供销联社排查重点排查鄱阳湖大市场等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等生产经营场所,县农业农村局排查地方储备粮油存储单位,县高新园区管委会排查园区企业〕

(十一)施工临时用房。〔排查主体:县住建局〕

(十二)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排查主体:县统战部(民宗局)〕

(十三)住宅小区、公寓楼、群租房。〔排查主体:县住建局排查有物管的住宅小区、群租房,各乡(镇)排查无物管的住宅小区、群租房,县公安局配合排查群租房,县消防救援大队排查公寓楼〕

(十四)银行、保险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等。〔排查主体:县金融监管支局〕

(十五)各类培训机构。〔排查主体:县教体局排查面向中小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县人社局排查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

(十六)办公场所。〔排查主体: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办公场所〕

(十七)地下建筑工程。〔排查主体:县发改委(国动办)排查人防工程部分,县住建局抽查物管小区非人防工程部分,县财政(国资)局排查属于国有资产的地下建筑〕

此外,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基层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场监管分局积极参与基层排查整治;城管部门负责拆改违规广告牌,并对占道经营等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编制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检查指南和执法指引,并根据需要提供集中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5日前)。各乡(镇)、园区及各相关行业部门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作出专题部署。向社会广泛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7月15日前)。各乡(镇)、园区及各相关行业部门发动单位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并填写《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自查排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排查表》)。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各乡(镇)、园区及各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并填写《自查排查表》(附件1),同时建立《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附件2)。其中,2024年7月底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除以及违规广告牌拆改工作;完成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施划和警示牌设置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健全完善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带头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全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强化统筹推进。要统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按照属地与属事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县工作专班联合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和行动质效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点名、通报,因工作不力,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追责。

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7月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县工作专班,2024年7月份起,每季度末报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附件2)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附件3)。2025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联系人:杨勇,18607008321;徐梓雯,15870803817)

(联系邮箱:2959641880@qq.com

附件:1.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自查排查表

2.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

3.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统计表

4.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检查要点





附件1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自查排查表

实施检查/自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场所/住宅小区名称


业主/物业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地    址


面积(m2)


单位场所

类别

□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

□居住场所

□厂房仓储场所

□其他单位场所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

是否当场整改(如否,注明整改时限)

1.占用、堵塞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2.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未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未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4.单位和住宅小区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划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5.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构筑物、限高栏、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违规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6.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停车泊位、违法违规停放车辆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7.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未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8.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9.竖向管井、敞开式外连廊违规堆放可燃杂物

□是 □否

□是    □否

整改时限      






检查(自查)人员:          单位场所随同检查人员:


附件2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单位场所/住宅小区名称

单位场所类别

地址

负责人

隐患问题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整改情况

拆除防盗窗(网)、铁栅栏,拆改广告牌情况

1

XX

□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

□居住场所

□厂房仓储场所

□其他单位场所

XX市XX区XX乡(镇)(街道)XX路XX号

XXX

电话:XX

1.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XX

3.XX

XX乡政府

XXX

电话:XX

1.已整改

2.未整改,整改时限:X月X日

3.已整改

□防盗窗(网)、铁栅栏已拆除X处,面积X㎡

□广告牌已拆除X处,面积X㎡,已改造X处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此表由各乡(镇)、园区、各有关单位梳理汇总后,定期填报县工作专班;

2.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填写相关部门、XX乡(镇)、园区、XX公安派出所;

3.整改情况逐条填写是否整改完毕,注意整改时限和跟踪销号。


备注:1、前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数据项,一次性将大整治行动总数填入,整改隐患动态更新。

2、人员密集场所防盗窗(网)、铁栅栏、广告牌数据项,填写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的汇总数。

3、此表由各乡(镇)、园区及各相关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县工作专班,注意排查整治数据与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的一致性。

4、每季度末,汇总后报送此表至县工作专班。

附件4

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标准要求

消防车道建设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路面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消防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

4.消防车道的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5条

消防车道畅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要求,组织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2.消防车通道上禁止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禁止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3.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3.4.5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设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3.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4.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5.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6.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

7.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等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4、7.1.5、7.1.6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2.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5.2条

竖向管井、连廊管理

1.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2.用于安全疏散的天桥、连廊等,不应用于其他使用用途,也不应设置可燃物。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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