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湖口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1-1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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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1月1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湖口县位于赣北的鄱阳湖与长江交汇处,东邻彭泽县,南接都昌县,西与庐山市、濂溪区隔湖相望,北以长江为界与安徽宿松县对峙。地理位置东经116°8′116°25′,北纬29°30′29°51′。全县东西宽约30km,南北长约35km,面积673平方公里。全县共8个“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其以鄱阳湖为水源,担负着湖口县主要供水任务。

为全面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建立健全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对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破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故特组织本次《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自20169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200711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1811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127日起施行;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1222日起实施;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自201151日起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自201531日起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65日起施行;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自200751日起施行;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自20166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 第25号,自201651日起施行;

(1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 第11号,自2018915日起施行;

(14)《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 第30号,自2019524日起施行;

(1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2014 年 第5号,自201471日起施行,2022214日第二次修正;

(1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自201542日起施行;

(1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20151231日印发;

(1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0号,2022815日印发;

(19《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5号,自202351日起施行。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自201523日起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18日起实施;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2006122日起实施;

(4)《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093号,自20201218日起实施;

(5)《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261号,自2022630日起实施;

(6)《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九府办发〔202036号,自20201026日起施行;

(7)《湖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府办发〔202213号,2022921日;

(8)《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九湖环发〔20227号,20220728日;

(9)《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2009488号);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自2010928日起施行;

(16)《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93号,自2011729日起发布实施;

(1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44日印发;

(1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自201518日起施行;

(20)《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018131日印发;

(21)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1号,2018326日印发;

(22)《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自20201021日起实施;

(23)《关于调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的函》,环办应急函〔2018491号;

(24)《关于印发<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1179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九环监字〔20189号;

(26)《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西省推广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经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环应急〔20216号。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关于赣州市等市(县)、庐山管理局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07]46号),本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长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的水域以及取水口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至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整个河道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取水口相对一侧扩展至整个河道的水域,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长度,取水口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至100米的陆域。

根据相关资料,鄱阳湖流速为0.30.8m/s,故从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为69.12公里。

1.3.2 适用的事件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事件范围主要为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5)其他突发事件:因自然(如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和人为破坏因素(如蓄意投毒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饮用水进入供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及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独立的应急预案,在《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湖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专业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地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平行联动,与《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有序供水应急预案》、《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向下衔接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需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当事件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时,上报市、省政府,由市、省政府统一指挥。

1.4-1 应急预案关系图

1.5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响应机制。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有序,组织得当,应急合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响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环境污染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污染源信息、水资源信息、环境状况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的及时共享,确保各类信息统一融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应急储备、救助资源等保障力度,加强政府对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稳步推进。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外部救援力量等构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濂溪区、都昌县、庐山市、柴桑区等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他应急咨询或支持机构等。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以及专项工作组构成。

总指挥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协调办公室由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和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组成;专项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组成,主要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湖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委宣传部、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1.1 总指挥

(1)日常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应急职责: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 副总指挥

(1)日常职责:

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3 协调办公室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日常监督由湖口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日常管理机构为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1)日常职责:

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1.4 专项工作组

县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职责: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县公安局

应急职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等违法犯罪。

县财政局

日常职责: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县自然资源局

日常职责: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应急职责: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湖口生态环境局

日常职责: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应急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督促、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常职责: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指导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及应急供水等保障工作。

县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日常职责:负责水源水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应急职责: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监测、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日常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运输;组织保障区域道路交通的通畅;负责现场处置时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

日常职责:负责辖区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的管理;负责协调全县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检验(含渔船)、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应急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内(除长江湖口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除长江湖口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九江湖口海事处

日常职责: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

应急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湖口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组织开展长江湖口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

日常职责: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应急职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所需的水文资料;负责应急处置时对水资源合理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

日常职责: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等。

县卫健委

日常职责: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

日常职责: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县气象局

日常职责: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应急职责: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县委宣传部

应急职责: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县融媒体中心发布预警信息;负责预警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供电公司

日常职责:负责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

应急职责: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应急物资所属部门

日常职责: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

应急职责: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县政府、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接到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信息研判和会商,若判断可能会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2.3.1 应急处置组

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一般由湖口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组成。

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3.2 应急监测组

为应急监测机构,一般由湖口生态环境局、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健委、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3.3 应急供水保障组

为供水保障机构,一般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2.3.4 应急物资保障组

为后勤保障机构,一般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以及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职责:

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3.5 应急专家组

由湖口生态环境局组织聘请专家组,专家包含化工、监测、安全、水文等专业,主要来源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等技术人员。

职责: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等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

2.3.6 综合组

为综合协调机构,一般由县应急管理局、湖口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职责:

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
应急响应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其具体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如图3-1

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湖口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的协调办公室以及专项工作组。信息收集范围与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政府、生态环境、建设、水务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话、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

(3)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5)卫健委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

(6)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饮用水源地周边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发事件信息。

(7)气象局负责收集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

(8)公安局负责收集110报警电话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

(10)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上游水质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界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的协调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湖口县人民政府。

(4)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本预案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即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Ⅰ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Ⅱ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 橙色(Ⅱ级)预警启动条件

  1.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 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 其他现场应急指挥部认为尚未达到红色预警,但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3.2.2.2 红色(Ⅰ级)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7)其他现场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情景。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发布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明确实施预警行动的组织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程序、时限要求和主要工作内容等。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湖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湖口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湖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九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九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湖口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湖口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报送程序限制,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湖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的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湖口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供水单位、卫健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遇水上运输事故)、港口航运(遇港口、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湖口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初报内容应包括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等详细情况等详细情况。

3.3.4 信息报告和通报方式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具体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主要为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等,其他部门从旁协助。取水口旁建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有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依据的技术规范、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3.5.3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其中监测项目应包含特征污染物以及主要常规污染因子。

已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

未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3)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布设点位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区域,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4)应急监测方法。选择应急监测方法时应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必要时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便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样品采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应急现场指挥部。后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应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以及综合组等部门负责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应急处置组等部门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由湖口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Ⅰ级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湖口县人民政府实施先期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应急供水保障组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主要依托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湖口县消防专职消防队配备的应急物资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可调用的应急物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物资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事故发生时由应急物资保障组通过合理调配附近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县应急管理局、湖口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0 响应终止

3.10.1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报湖口县人民政府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10.2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主要责任单位为江西省湖口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湖口县应急管理局、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1)化学品、油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化学品、油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化学品、油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力、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

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起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4.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报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审核后存档。如需要,须配合上级部门组织调查。

4.3 损害评估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工作可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湖口县人民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单位应及时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对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县人民政府实行代处置,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如: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确保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协调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通讯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应急保障队伍,由总指挥对应急队伍各部门、成员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应急队伍成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队伍培训,由湖口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指挥、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等相关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

5.5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6 其他保障

湖口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专业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港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湖口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卫健委应掌握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逐步建立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支持。

6.监督与管理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湖口县人民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安全危机的能力。

湖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2 奖惩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6.3 建立长效机制

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湖口县人民政府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湖口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湖口县人民政府。

7.3 预案演练和修订

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实战演练由湖口县人民政府牵头,由湖口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上报湖口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

7.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石钟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第一版)同时废止。

由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公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监管,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水源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公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1.5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由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

由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湖口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部门,总指挥为分管生态环境的县长,副总指挥为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湖口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应急响应

3.1 预警监控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强相关职责部门监管力度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新车上户关和车辆年检审验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槽罐容器检验关;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强从事危化品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加强车辆必备的应急物资、专用车辆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审验。

(2)加强主动预防系统和被动防护系统建设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在本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主要河流和人口稠密区的公路或桥面设置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限速标志、排水沟、桥面事故径流收集蓄纳装置等主动预防系统;健全减速带、标线及防撞护栏、护墩、护坪、护墙、避险车道等被动防护系统。

(3)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港口航运、海事、生态环境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危化品运输联席会议,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情况。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报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转移联单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公安部门核准后,将道路运输转移联单连同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移送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4)加强公路重点路段巡查力度

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G56杭瑞高速公路 鄱阳湖大桥等涉及水源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以及跨湖桥梁的巡查力度,并充分发挥检查站的作用,对违规驾驶、未使用专用车辆标志的危化品车辆进行处罚、扣押,并记入危化品车辆黑名单。

(5)建立联动机制

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湖口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3 预警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2 预警”。

3.4 信息通报与报告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3.5 事态研判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4 事态研判”。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发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湖口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确定污染范围、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

公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须迅速控制事件车辆,县公安局对周边道路依法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县消防救援大队须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泄漏危险化学品按其化学、物理特性进行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湖口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湖口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

(2)确定污染范围

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污染范围和合理警戒区域。在现场勘察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周围的敏感目标,包括:1km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必要时,可请求专家开展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工作。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时,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个人或单位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事故结束后根据损害评估和鉴定明确补偿制度和责任。

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4)减轻与消除污染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湖口生态环境局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专家的现场指导下,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泄漏、燃烧、爆炸等),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导流、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并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3.7 应急监测

由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监测项目

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运载记录或者从运输车辆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意见。

(2)确定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运输车辆事故泄漏物质的特征、泄漏量、泄漏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在监测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社会关注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确定监测范围。如果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距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长,监测范围越大。

(3)布设监测点位

以事故发生地区域,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与监测

采样防护。采样和监测人员应根据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泄漏物的理化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毒口罩、耐酸碱防毒手套、防酸碱长筒靴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采样频次的确定。主要根据污染状况、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件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来确定。距离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短,采样频次应越高。如果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采样频次应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变化与迁移状况形成规律,以增加样品随时空变化的代表性。

采样和分析方法。现场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现场监测仪器和分析方法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及记录工作。

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监测快报等形式立即上报给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3.8 响应终止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

由港口码头和内河航道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港口码头和内河航道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监管,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水源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港口码头和内河航道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1.5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由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

由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和湖口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中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主要负责湖口县水域(除长江湖口段)及辖区港口,九江湖口海事处主要负责长江湖口段水域。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作为牵头部门,总指挥为分管生态环境的县长,副总指挥为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局长、九江湖口海事处处长、湖口生态环境局局长。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应急响应

3.1 预警监控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强相关职责部门监管力度

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把危险化学品船舶检验质量关,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标准船型建设。严格审图管理,确保船舶图纸满足法规规范和船型标准化相关技术要求;严把船舶建造检验关,确保船舶按照审批的图纸建造,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市场;规范开展营运检验,实施船图一致性核查,确保船舶满足规范要求。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应严格管控船舶检验、企业、人员、船舶、危险化学品容器准入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资质,严格申报管理,加大危化品航运公司、船舶、人员、危险化学品容器监管力度。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鄱阳湖、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加强预防系统建设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海事监管装备建设,推广长江电子航道图应用,加快VTSAISCCTV等系统建设和升级,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船舶动态监控相关措施;做好通航河段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3)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港口航运、海事、生态环境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危化品运输联席会议,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情况。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报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转移联单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公安部门核准后,将道路运输转移联单连同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移送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4)建立联动机制

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湖口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3 预警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2 预警”。

3.4 信息通报与报告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3.5 事态研判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4 事态研判”。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发生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水利局和湖口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控制、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控制

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如下游设有河道阀门,应迅速关闭阀门,由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扣押运输船只和设备。

(2)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和湖口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湖口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范围。必要时,可请求专家开展污染源排查及范围确定工作。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负责组织、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时,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个人或单位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事故结束后根据损害评估和鉴定明确补偿制度和责任。

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4)减轻与消除污染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九江湖口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和湖口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专家的现场指导下,根据污染物的特征,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并采用拦截、吸附(如活性炭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3.7 应急监测

由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监测项目

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运载记录或者从运输船舶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意见。

(2)确定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运输船舶事故泄漏物质的特征、泄漏量、泄漏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在监测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社会关注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确定监测范围。且因为水路突发环境事件,故距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长,监测范围越大。

(3)布设监测点位

以事故发生地区域,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与监测

采样防护。采样和监测人员应根据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泄漏物的理化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毒口罩、耐酸碱防毒手套、防酸碱长筒靴、救生衣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采样频次的确定。主要根据污染状况、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件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来确定。距离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短,采样频次应越高。如果水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采样频次应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变化与迁移状况形成规律,以增加样品随时空变化的代表性。

采样和分析方法。现场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现场监测仪器和分析方法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及记录工作。

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监测快报等形式立即上报给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3.8 响应终止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

由企事业单位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企事业单位监管,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水源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企事业单位引发的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1.5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由企事业单位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

由企事业单位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湖口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湖口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总指挥为分管生态环境的县长,副总指挥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湖口生态环境局局长。

湖口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定。

各部门职责同《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成员单位职责相同。

3.应急响应

3.1 预警监控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企事业单位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监控,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网络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监控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主要为:

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现与监控中心联网;

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

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

企业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报警系统;

日常巡查及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

(2)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监管巡查

重点关注:①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及水源地保护区;②饮用水水源地固定源名单中企事业单位;③其他具有风险企事业单位。

(3)加强企事业环境风险源摸底调查

对涉及水源地的现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组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队伍和物资。按照“一厂一策”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4)充分利用现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并拓宽渠道

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

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获取并核实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

充分利用“12345”等举报热线,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突发事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获知企事业单位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告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应做好通报工作。

(6)建立联动机制

加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3 预警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2 预警”。

3.4 信息通报与报告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3.5 事态研判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4 事态研判”。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发生由企事业单位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湖口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和切断、污染范围及趋势确定、物资调用、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和切断

(1)已知事件发生单位

通过询问车间工作人员等查找事故原因和污染源,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3.6-1 不同情景切断措施

类别

情景

采取切断措施

废气

企业废气处理装置故障,废气超标排放

①开启备用废气处理装置;

②必要时企业停运、限产、停产。

企业违法排污

立即停止排污。

废水

企业污水超标排放

①关闭污水阀门,超标废水收集至事故池或其他收集装置进行暂存;

②查找事故原因,减少污水站进水水量,必要时废水接管企业停运、限产、停产。

企业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故障,废水无法有效收集

①调用临时事故废水收集装置进行收集;

②查找事故原因,及时进行抢险抢修。

企业违法排污

立即停止排污。

其他

情况

企业违法排污

立即停止排污。

厂区固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

①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②调查事故原因,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

(2)未知事件发生单位

湖口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现场污染状况特征、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污染因子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结果排查区域内可能导致污染的企业,确定污染源后,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及趋势

湖口生态环境局应做好事件现场大气、地表水、土壤的应急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至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周围情形复杂时,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污染物扩散规律分析,结合现场气象条件,通过软件模拟分析,明确污染程度与范围,确定拦截、洗消范围,判断污染物发展趋势。

(3)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湖口生态环境局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时,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个人或单位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事故结束后根据损害评估和鉴定明确补偿制度和责任。

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方案制定及实施

应急处置组针对污染物特性及扩散情况,组织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与消除工作方案,并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建议,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开展现场实施。可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企业层面工作

若污染物扩散较为严重,无法有效减轻与消除污染物,必要时,企业需停运、限产、停产,同时配合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相应工作。

3.7 应急监测

由湖口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监测项目

对于已知污染源,可以询问当事人或从企业的应急预案等已有资料等中获得各种污染物信息等来确定监测项目;

对于未知污染源,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件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件周边的地理、气象条件及可能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来确定监测项目。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意见。

(2)确定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事发时污染物的特征、泄漏量、泄漏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在监测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社会关注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确定监测范围。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距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长,监测范围越大。

(3)布设监测点位

针对由企事业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采样点的布设以事故发生地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与监测

采样防护。采样和监测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理化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毒口罩、耐酸碱防毒手套、防酸碱长筒靴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采样频次的确定。主要根据污染状况、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件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来确定。距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短,采样频次应越高。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采样频次应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变化与迁移状况形成规律,以增加样品随时空变化的代表性。

采样和分析方法。现场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现场监测仪器和分析方法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及记录工作。

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监测快报等形式立即上报给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3.8 响应终止

详见《湖口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3.10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工作。


湖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