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3-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1184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3-19 14:36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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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交规字〔20261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通监控中心、省智慧交通中心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5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高质量发展,强化服务区运营监管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已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

第三条 服务区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为先、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价负责制订服务区相关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协助省厅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评定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其所属支(大)队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行秩序、环境卫生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日常行业监督省交通监控中心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服务投诉受理、回访等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处理情况协助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筹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工作,履行服务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所辖服务区管理制度和规定,规范服务区经营行为;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服务区落实依法经营、服务规范、功能齐全、服务优质的要求,做好服务设施日常管养秩序维护安全应急保障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运营服务基本要求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主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含充电桩)、供水、加油、餐饮零售等基础服务设施与主线同步投入使用;其他服务设施,分期完善,逐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服务区运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规范》(DB36T1863-2023)等部省规范标准保障良好的运营秩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  服务区加强应急保畅能力,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科学研判车流、人流变化趋势,相应增加现场服务人员配置;强化“一路多方”联勤联动,加强服务区内交通疏导和秩序管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第九条服务区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完善服务区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数智化提升推进服务区适老化设施改造和“司机之家”建设;加快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管理,逐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坚持需求导向,探索“服务区+”融合发展模式

第十条在已运营的高速公路上新增关停服务区以及提质升级整体封闭改造服务区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因极端天气或交通管制等原因需临时封闭服务区的,应及时省交通监控中心报备。因上述原因以及维修改造影响部分服务功能的,服务区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做好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开放式服务区应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完善场区安全设施与交通组织方案,配备专员做好简易收费站的现场应急处置和运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每年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服务区公共设施改善和维护经费,确保服务区正常运营。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时,应当及时改造、维修、扩建。

    第十三条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服务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栏,公示监督电话等监督类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需在各自对应公示区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管。

四章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结合部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由交通运输执法局制定相应细则。因改扩建封闭或其他原因暂停运营的,不参加评定。

    十五  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由等级配置类指标(详见附件1)和水平评价类指标(详见附件2附件3)两部分组成。等级配置类指标和水平评价类指标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部省相关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不达标。停车区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两个级别,即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七条评定程序按照经营管理单位自评、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省交通监控中心初评、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

    第十八条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要对照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已评级的服务区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已评级服务区监督指导。

    第十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服务质量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服务区进行统一标识;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服务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赣交高速字〔202113同时废止

    附件1: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配置类指标评定表

    附件2: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水平评价类指标评分表

    附件3: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质量水平评价类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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