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相关单位:
《湖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湖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
由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由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由自然资源局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本县行政区域内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等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确权登记,金属、地热水、矿泉水、萤石矿、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冶金用石英等矿产资源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确权登记,其他非金属矿(不含砂石粘土)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砂石土等普通建筑用矿产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
由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县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 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由县自然资源局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实施基础及流程
(一)工作实施基础
1.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以不低于1∶10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对收集到的全县最新的国土调查成果、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进行空间图形处理,形成矢量数据,并与最新正射影像图叠加,建立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数据信息库。
2.组织领导工作基础。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议事协商机制,形成“统一组织—调查确权—审核确认—入库发证”的工作模式。
3.动员宣传工作基础。通过召开工作部署会、动员大会,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微信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目标任务、内容、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组织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部、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统一登记队伍素质。
(二)技术路线方法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开展流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建设、登簿发证等阶段,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县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自然资源局指导,各乡(镇)、中心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发放证书。
四、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
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已从2020年开始启动,正分阶段推进,2022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1.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初稿,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2021年初,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市工作方案,制定本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森林、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3.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县、乡(镇)、村分级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本县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县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县相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及争议调处工作。办理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建设县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3.县生态环境局。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县水利局。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县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县林业局。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资料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提供森林、湿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湿地登记单元划定及调查工作,并对相关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7.乡(镇)、中心。负责组织村、组及相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纠纷调处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按时按量保质完成。
(二)强化技术支撑。按照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邀请部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对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加强技术指导,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操作程序和检查办法,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确保专款专用,保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
(四)强化协调配合。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场和相关责任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五)提升工作质量。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定期通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六)做好宣传引导。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湖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表
2.湖口县自然资源保护地名录
3.湖口县国有垦殖场名录
4.湖口县国有林场名录
5.湖口县大中型水库名录
6.湖口县国有水场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