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公共交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49

湖口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9-12 17:16 责任编辑:湖口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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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规范合法运输、打击非法运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及其他机动车辆)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班车、包车(旅游)客运车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

五、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紧迫感和重要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出行时选择正规合法的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抵制拒乘各类非法营运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八、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共同维护好我县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投诉举报电话:0792-6321827

特此通告


湖口县交通运输局        

湖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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