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第371号令)《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现就2026年升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开展升放气球活动要坚决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三、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提供违规升放气球问题线索。
投诉举报电话:0792-6327010。
湖口县气象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