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湖口县公安局、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口县农业农村局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严打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集中专项行动,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涉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
(二)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活动的;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法买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无合法溯源凭证、走私入境的冻品肉违法犯罪行为;
(五)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或掺入)牛羊肉及其制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八)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火碱、甲醛、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泡发肉制品等违法线索;
(九)为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共犯行为;
(十)网络直播、电商平台销售假劣肉制品、虚假宣传、篡改保质期、标签虚假标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调包倒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检举提供的线索应尽量详细,注明时间、地点、涉事主体、违法事实等信息,便于核查处置。
(二)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线索来源依法严格保密,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一)公安局举报电话:0792-110;黄警官:19179298698。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三)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92-6332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