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1-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382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1-10 11:04 责任编辑: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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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 第02号

被处罚人:湖口县赣湖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双喜

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泗镇莲花村一组49号

我局于 2024年1月10 日,对湖口县赣湖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地及仓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未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于2023年12月擅自在流泗镇红枫村地段(湖口县银湾豪庭棚改安置房项目周边),占地1453.85平方米建设临时停车场地及建筑材料堆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测绘成果资料

3、现场照片

4、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湖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湖自然资告字〔2024〕第02号)、《湖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02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处罚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也未向我局提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53.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流泗镇红枫村集体;

2、没收违法建设的材料仓库一栋(建筑面积106.33平方米),交由流泗镇人民政府管理;

3、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贰元伍角整(535752.5元整)。{标准: 对非法占用280.25平方米的耕地按7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对非法占用419.43平方米的农用地按4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款,对非法占用754.17平方米建设用地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款。}

4、同时建议流泗镇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改正违法用地行为,将非法占用的1453.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流泗镇红枫村集体,将违法建设的临时停车场地恢复土地原状,将违法建设的材料仓库一栋(建筑面积106.33 平方米),交由流泗镇人民政府管理,并在15日内将罚款交纳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36001853500052504433, 中国建设银行湖口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琰、周喜中

:  0792-6328765

址:海正路(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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