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湖口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口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为健全和完善湖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湖口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县委权威,确保政府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集体讨论后决定。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按照县政府职责和权限进行。
(五)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和通报原则。对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应当按程序及时向县委报告,并向县人大、县政协通报或备案,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应予公示。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2.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3.研究审定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县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4.讨论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县委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5.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三农”工作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确定和调整由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等。
6.研究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城区园区的土地划拨、出让方案等事项。
7.研究县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事项。
8.研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措施。
9.研究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县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事项。
2.研究县直事业单位特殊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公开选调(遴选)等事宜。
3.上报省部级、厅局级的有关奖惩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其他应由县政府集体讨论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2.县政府对外合作的项目。
3.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事先同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县发改委要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4.涉及政府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大建设投资项目。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安排。
3.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收益支出。
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6.涉及单笔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
7.以首笔资金的使用时间为起点,一年内累计使用资金的预计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要求
(一)会议主持
凡属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结束后副县长应立即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向县长汇报。
(二)参会人员
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列席人员: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人员。
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列席人员扩大到相关县级领导,相关部门,应邀旁听人员。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到会。研究事项若涉及到与会人员或其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的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讨论决定情况。
四、议事程序
(一)公众参与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三重一大”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二)专家论证程序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2.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3.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三)风险评估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事项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2.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事项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3.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四)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事项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会同审查前,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初审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成初审后,起草单位将初审意见一并交到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进行会审。
3.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五)合法性审查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3.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党组会、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2.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事项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2)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4)合法性审查意见;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县委审定或报告。
4.县政府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七)决策公布程序
1.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由县长签发。
2.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通过县政府网站、“湖口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湖口县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3.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事项执行情况。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同步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县政府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改变。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督查室应当对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县长办公会议协调或由县政府一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三)相关执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四)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县政府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意见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全员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并及时进行反馈,推动决策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五)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细则,导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县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建议。
(七)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实施中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须记录在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说明。
(八)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六、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6日县政府印发的《湖口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湖府发〔2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