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6-01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字〔2025〕22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218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工程试点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01 19:35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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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工程试点工作方案(暂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口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工程试点

工作方案(暂行)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住宅品质多样性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构建邻里和睦关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稳妥有序推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试点项目适用于以宗地为单位的新建住宅项目,不包括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筑。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在土地出让公告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将城市森林花园建筑作为试点的项目;

(二)已出让用地但未批准规划方案的居住地块可申请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建筑形式

试点项目的森林花园住宅建筑单体应同时具有以下功能:

1.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的花园平台或奇偶层错层设置的花园平台;

2.设置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供业主共享的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

3.建筑底层设置层高不低于3米,不高于4.5米的架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其中森林花园住宅的架空建筑面积不低于森林花园住宅总占地面积的20%。(其中分期建设项目森林花园住宅的架空建筑面积逐年增长不得低于10%。)

(二)支持政策

1.花园平台:平台不封闭、外侧无立柱、无围护墙、有安全维护设施、平台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6米、全部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60%的前提下,支持花园平台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在核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模、人防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及单体装配率指标时,花园平台建筑面积不列入计算基数。

2.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平台不封闭、无围护结构、连接一定数量的住户并供业主共享、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在核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模、人防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及单体装配率指标时,开敞式公共平台建筑面积不列入计算基数。

3.鼓励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允许外围采用透明玻璃或格栅封闭时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4.项目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5.试点项目建筑高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的限高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均应满足《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试点项目内部建筑间距按建筑主体测算,日照可按建筑外沿测算,对项目外建筑的日照和建筑间距按《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消防和安全距离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7.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试点建筑项目中每套住宅花园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可不受《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管理文件的限制。

(三)设计要求

1.试点项目要保证每套住宅均没有“黑房子”,并充分保障住户的私密性和安全性,满足花园平台庭院对应的上下层房间为直接采光的条件。

2.为了保证试点项目住宅私密性,花园平台庭院所对应的上一层楼的外墙面可采用长虹玻璃等透光不透视的材料遮挡视线。

除以上明确的具体事项,其他均需满足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已出让用地申请试点程序

(一)已出让用地如需申请作为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后,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作为试点项目。

(二)经确定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含调整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部门职责和监管要求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申请进行审核;负责对所报森林花园建筑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森林花园建筑项目的施工图等审查工作,并组织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备案等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花园平台、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架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管护与监督;制定和完善与职责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和管理流程,推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落实落地。

(三)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森林花园建筑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人防地下室,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四)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推荐适合在花园平台和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种植的本地绿化苗木品种目录;指导和督促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等相关工作。

(五)县民政局。坚持行业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验收。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建设规划部门按相关标准设置前置条件,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相关组织,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移交协议在产权登记发证时把关。

(六)辖区乡镇政府。组织对试点项目花园平台、公共休闲绿化平台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行动,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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