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口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12-30 17: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性投资平台全额投资建设的县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五条 切实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县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发改委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的下达以及综合协调、监督、综合验收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联审联批、中介超市管理等工作,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提供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科技金融、工信、林业、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县发改委每季度梳理汇总县本级七大领域(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建、重大基础设施、新基建、公共服务)项目建议清单,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启动下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年初由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衔接政府投资预算,统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建议清单,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
第八条 批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储备库和投资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四套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政府投资的依据。未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临时动议的项目需按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落实资金安排计划。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所列投资为估算投资,实际投资以批准的概算和财政评审为准。县财政局依据通过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县财政局应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使用县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县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报批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二)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民用建筑应当包含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2、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县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五)审批流程。
1、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2、对投资规模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3、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 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其中,对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通过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误差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增加投资300万以上的,项目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对所编制的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负责,县财政局对评审后的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负责,两者核对后调整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需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或预算,依法及时完善人防、消防、环保、安监、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未经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和县财政局评审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可以把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控制价。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项目单位应按县财政局预算评审后的投资作为招标控制建议价进行招标(EPC、PPP等模式建设项目除外),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的单价重新调整”等约束条款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项目招标事项经县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招投标。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范围遵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理项目单位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必须按招标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经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由原审批部门报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应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对其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有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PPP项目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对实施PPP模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批复“一方案两报告”。社会资本方应依法依规选择确定。
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确定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施工前必须由项目实施机构将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现行规则进行评审,财政评审的结果作为结(决)算审核的依据。PPP项目建设内容的增减和变更,必须严格依据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审计局将PPP等项目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10% 或增加投资300万元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以上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决)算审查。
(一)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验收、结(决)算审查申请报告。
(二)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将结算资料送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监督项目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决算等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后出具书面函告。
(三)项目单位将县财政局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招投标文件、结(决)算审核告知函等材料报县工程预(决)算审批小组,批准后,才能支付工程余款(质保金除外)。
(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审计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单位投资项目,审核、审计费用由单位自行负担。为防止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时虚报和项目单位对工程结算初审把关不严,送审前由项目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送审协议,对核减率超出10%部分,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经招标后的已施工完成部分合同价款(未进行招标的按财政投资评审价)的80%,且不得超过施工总合同价款(未进行招标的按财政投资评审价)的80%。
对已取得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书面告知函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经审计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留足总决算额的3%作为质保金后,拨付工程款。质保金待到期后予以付清。项目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在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县发改委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组织综合验收。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县财政局评审的预算及项目招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出具书面函告,作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办理结算的依据,也作为竣工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后续管理。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建成项目的运营监管,避免资源闲置浪费。项目接管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介入,避免出现项目建设和移交管理之间的“真空期”,坚决杜绝项目“有人建、无人接”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决算、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必须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住建、农林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无客观原因工程增量超过项目财审总价10%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四)未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及驻县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湖府字[2017]92号)即行废止。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