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口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4-19 14:26
各乡(镇、场)应急管理办、财政所、发展和改革办,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湖口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湖口县财政局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
湖口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湖口县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九江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以及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第三条救灾物资应坚持分级储存、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灾物资的购置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第五条 减灾备灾救灾业务部门及各救灾物资代储单位负责救灾物资的入库组织、储备管理、发出运输等工作。
第二章储备体系和规模
第六条根据灾害发生区域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建立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三级网络体系。
在县城区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任务。
多灾易灾的乡镇和村(社区)视情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室),乡镇可根据灾害特点,合理布局村(居)储备点(室),并支持其储备一定量的救灾物资,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多灾易灾的村(社区)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应根据所辖区域灾害特点和人口数量,合理布局储备点(室),并储备一定量的应急物资,定期维护。提前与商铺、超市、贸易商等签订储备协议,确保第一时间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第七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定期向本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上报物资储备情况。
县级救灾物资除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直接储备外,可委托有关乡(镇、场)定点储备,担负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乡(镇、场)为代储单位。代储单位负责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室)根据本地总人口数和建库(点、室)应满足的实际功能确定储备物资的规模。县级原则上按照1-2元/人的标准储备物资,实际保障1-3万人需求;乡镇原则上按照0.5-1元/人的标准储备物资,实际保障0.4-1万人需求;村(居)社区原则上按照0.5元/人的标准储备救灾物资,实际保障0.1-0.4万人需求。
第三章 储备种类和方式
第九条各地救灾物资要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原则,做好储备资金预算,落实好分级储备责任,结合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及影响范围、群众生活习惯、风俗等,科学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形成以县级储备为核心、重点乡镇级区域储备为支撑、一般乡镇级储备为依托、村和社区储备为补充的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
县级储备按照人口数量及需求,储备需求量较大,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具有区域特点的救灾物资(如救灾帐篷、棉衣、棉被、毛毯、毛巾毯、凉席、蚊帐、秋衣、应急灯、折叠床等);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视情储备一定量的棉衣、棉被等生活物资以及简易的应急救援工具,并根据气象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提前与有关商户做好应急食品、饮用水等协议储备。
第十条各地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在目前储备库(点、室)自储实物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试点运行不同储备方式,逐步推广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方式,将政府物资储备与企业、商业以及家庭储备有机结合,将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有机结合,逐步构建多元、完整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第四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年度自然灾害趋势研判和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商财政部门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政府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乡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 按上年度实际储备救灾物资总金额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上年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应急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以及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四条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台账、安全巡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救灾物资实施入库(点、室)验收制度,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退回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救灾标识。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标签规范,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账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为主、委托商(厂)家代储为辅两种方式。
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物资可与当地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第十八条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第五章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室)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汛期及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协调装卸、运输等事宜,配置开展应急工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可开展物资调运工作。
第二十条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场)应先使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调拨。
第二十一条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应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可越级上报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总量,已使用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
紧急情况下,减灾备灾中心及各救灾物资代储单位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指令可先组织发运救灾物资,事后七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应遵循“发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立即组织救灾物资装运,并在接到调拨通知24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发运工作。
救灾物资调拨所发生的费用由救灾物资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救灾物资接收部门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出具相关接收手续,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及时向调出单位反馈。
第六章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每次救灾物资发放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乡镇和村(社区)进行公示。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或本级储备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六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应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出借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包括各类帐篷、活动板房等)和非回收类物资(包括各类衣物、棉被等)。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加以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建帐入库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申请报废。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七章物资报废
第二十八条救灾物资报废是指对达到储备年限,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害,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救灾物资进行报废。
第二十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年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等因素确定,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救灾物资储备年限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申请报废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拟报废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申请报废的,经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3位以上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若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若救灾物资为上级部门调拨,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对达到储备年限的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报废,经应急管理部门局务会研究同意后,若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若救灾物资为上级部门调拨,需报同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场)申请报废代储救灾物资的,由代储单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报废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废。
第三十一条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无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
第三十二条报废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已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纪录。
第八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物资储备(点、室)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二)未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组织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