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口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3-26 14:26
各乡(镇、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我县长江鄱阳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江西省发电(赣农明〔2021〕2号)和《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九禁渔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4日
《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 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江西省发电(赣农明〔2021〕2 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九江水域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和《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九禁渔办〔2021〕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湖口段、鄱阳湖湖口水域范围内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长江干流湖口段、鄱阳湖湖口水域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五条 湖口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和限制垂钓区域(垂钓区)范围,并在鱼类“三场一通道”等关键水域和经常性垂钓聚集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 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
(一)禁止垂钓区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垂钓管理的相关规定,凡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一通道”、自来水取水口、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为永久性禁钓区,实行常年禁钓。我县长江八里江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从鄱阳湖公路大桥上游 700 米,下至金砂湾园区江铜集团公司码头;石钟水厂及润泉水厂取水口;鄱阳湖入长江之口的鱼类“三场一通道”;所有的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为永久性禁钓区域,实行常年禁钓。
(二)限制垂钓区域:除常年禁钓区域外其他天然禁捕水域(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承包水域),每年 3 月 1号至 6 月 30 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他时间可实行限人员、限方式、限时间、限品种、限规格、限数量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原则,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舶、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六)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禁止垂钓一龄鱼种,如误钓禁钓品种和一龄鱼种,必须及时放回。
(七)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
(八)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八条 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过程中,垂钓者须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我县长江鄱阳湖等天然水域,属于限钓区域,不得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各司其职: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执法日常管理范畴,依法查处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从事垂钓行为;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利用“护鱼员”协巡制度发现、监督、制止非法垂钓行为。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设立值班制度,接受社会举报和公安部门转警,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
(二)县公安局、县长航公安派出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打击阻碍渔政执法行为。
(三)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买卖及禁钓工具设备交易等行为。
(五)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湖口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
(六)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沿岸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七)以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手段,在广大群众中做好积极宣传,确保各类垂钓行为合规合法,切实维护我县的禁渔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举报垂钓活动或行为中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湖口县公安局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层面若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则统一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办法自行终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