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1、工程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必须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进行,并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进行全程电子化,实行“不见面开标”。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4、中介代理机构应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5、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活动,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应安排足够工作人员进场组织交易活动。
6、中介代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的原则预约交易场地。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时间,如确有必要变更交易时间,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说明理由。如交易提前结束,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7、中介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严格遵守保证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交易保证金账号;及时提醒并配合交易发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单,不得随意增减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
8、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下载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指定中介代理机构、强制具有自行招标等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实施强制收费、欺诈收费。
9、中介代理机构应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组织交易活动,及时布置会场,宣布交易会场纪律,不得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切实维护好交易活动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质疑和询问,配合交易发起方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如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项目发起方、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10、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出评标区域,遵守评标纪律、保密纪律,维护评标秩序。在评标区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不得在评标区域大声喧哗,不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的评标工作,不得对评委评标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独立评标。需要进行询标的,应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的抽取
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依规承担个人责任。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抽取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遵循公正规范、条件合理、专业匹配、机会均等的原则。省、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符合招标项目所需条件的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三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专家的范围扩大至国家或者外省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13、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写专家抽取申请信息,包含:开评标信息、评标费用、预约抽取时间、招标代理、招标单位联系人信息、回避信息、进场人员、评审专业及人数、现场监督人员和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信息;
(2)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3)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过系统自动传输或者打印确认。
14、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5)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
(1)评标专家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评标专家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评标的;
(3)评标专家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评标的。
四、开标和评标
16、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开标会的程序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执行。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7、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聊天对话框对项目投标人发送开标注意事项、通知各投标人进行解密、签章等操作,并可以在聊天对话框中查看是否有质疑等信息;投标人可以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开标室现场全景直播,通过互动交流可进行聊天交流,针对当前开标项目展开交流讨论。投标人解密完成后需要对企业信息进行比对,对投标文件雷同性比对不通过、企业信息比对不通过、解密失败、过时未解密等情况的标书进行退回。未进行比对将影响后续公示发布。
18、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包括报价承诺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及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必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评标方法具体内容和操作可以参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招〔2017〕1号 )执行。
19、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0、为了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开始评标前,工作人员应当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一份承诺书,同时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评标有关表格,表格中应当设有签署个人评审理由一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个人评标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熟悉招标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办法及标准等内容,并明确招标目的、项目范围和性质以及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现不负责任的草率“废标”,不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等责任心不强,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
21、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标工作采用电子化辅助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独自写出书面评审意见,书面评审意见应当签署姓名。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2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评标委员会任意扩大重大偏差或者否决投标的评判范围。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确表述和告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定,不得裁定为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分阶段评审的招标项目,在技术标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务标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3、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质疑投标人时,需要进行询标环节。专家提出纸质质疑说明递交给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在不见面大厅通过互动交流区私聊功能,向被质疑投标人发起询标,在发起私聊后招标代理将专家质疑内容通过聊天框上传给被质疑投标人。招标代理在发起询标后方可设置询标时间,(例如:私聊窗开启设置询标时间10分钟)被质疑投标人需在10分钟内进行答疑澄清,并将答疑澄清内容通过聊天框将答疑内容文件上传。
24、在开、评标的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评标工作。
否决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裁定和签名,并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投标当事人对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书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2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为提升评审效率,可以运用人工智能辅助评审,不得采用分工打分等违背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规行为。
26、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7、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抑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评委在评标期间不得撤离职守,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29、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0、评标报告内容主要有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以及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31、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公开评标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包括专家评分情况及扣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定意见等。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1、专家2等。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将否决投标人意见、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分情况、异议或投诉的渠道等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组织复评的,复评结果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32、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评标并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更换评标专家等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纠正的,认定评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3、根据项目特点,在考虑实际情况下,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审。远程异地评标专家,主场评标专家和副场评标专家抽取专业和人数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原则上主场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成员不超过1人。副场评标专家登录九江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与主场评标专家共同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在线提出专家抽取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前2小时内登录九江市远程评标系统抽取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知评标专家名单。
34、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江西省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且系统自动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可进行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
35、远程异地评标全程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时在线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台账,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
五、评标与信用监管
36、评标过程中,将信用服务机构对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在投标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自律经营,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操纵评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应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具体运用规则按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赣建字〔2021〕11号)执行。
38、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2)不执行劳务报酬标准,违规索要超额评标费,扰乱评标秩序的;
(3)评标评审打分异常且经过核实存在错误,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4)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室的;
(5)未按规定提交评标评审报告的;
(6)通过QQ、微信等途径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活动的;
(7)确定参加评标后,迟到1小时以上,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39、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本次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情况上报,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0、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情况上报,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
湖口县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委代章)
2023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