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住房保障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3-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91686

《湖口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2-03-10 09:56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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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责任,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参照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南昌县等地的做法,我局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决策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三章  审批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支持政策

第五章  税费减免

第六章 金融信贷政策

第七章  其他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章  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原则上以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新市民的(非本县户籍或者取得本县户籍3年内),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2、申请人为青年人的(本县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3、租赁对象个人名下在县城镇规划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

4、租赁对象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

5、租赁对象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6、租赁对象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第九章  租赁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次签订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章  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项目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90%。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单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退出管理

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房等各种方式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城区拥有住房的,可给予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未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动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运营管理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共十三章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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