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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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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公安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3-10-24 13:52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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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湖口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单位(部门):湖口县公安局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1 湖口县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将为60元/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2 湖口县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 二、公安部门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 湖口县公安局 因私普通护照收费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将为60元/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4 湖口县公安局 台湾通行证收费 二、公安部门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 湖口县公安局 台湾通行证签注收费 二、公安部门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 湖口县公安局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工本费 减免(本局) 本局便民服务
7 湖口县公安局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户口簿工本费 减免(本局) 本局便民服务
8 湖口县公安局 公共户口页工本费 减免(本局) 本局便民服务
9 湖口县公安局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纠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借办理快证、加急等业务违规收取快证费等费用的做法,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再发生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在本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
10 湖口县公安局 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纠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借办理快证、加急等业务违规收取快证费等费用的做法,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再发生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在本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
11 湖口县公安局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非首次申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纠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借办理快证、加急等业务违规收取快证费等费用的做法,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再发生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在本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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