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2-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202186

湖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2-08 14:36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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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听证工作。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教育、医疗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县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听证会人员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

听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

听证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从听证人中确定,听证记录人由决策承办单位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另行指定。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申请人人数少于要求的听证参加人人数时,委托基层组织推选;多于要求的人数时,以报名时间先后顺序或者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委托基层组织推选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给予基层组织的推选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科学遴选听证参加人,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与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一般不低于30%。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提出询问,发表意见;

(三)审阅听证笔录;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按照听证会规定程序陈述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听证会的组织

第十一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以及听证参加人报名方式、产生方法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方案要点等事项,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确定并公告。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在有五分之四以上听证参加人参加时方可举行,实际参加人数不足的,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无故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询问、发表意见应当按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并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发言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限,超过时限的,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

(四)不得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 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名单, 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听证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询问进行解释、说明;

(六)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由听证记录人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听证过程。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主要争议;

(四)听证参加人所提意见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听证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听证的事项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需要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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