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管理重大问题(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报告工作,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范围: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报告,坚持依法办理、分工负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被动报告和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报送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一件一报,内容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文件正式文本;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有关说明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存档备查和协调督办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的审查。
经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审查后仍有疑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为组长,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对报送备案、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建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进行登记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委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共同进行审。第十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审的重点是: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审查文件,审查后没有不适情形的予以备案,有不适情形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审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时,可以请有关专家、学者、公民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还可以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制定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限期内答复或者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或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领导小组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与作出决策机关交换意见。
经与作出决策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的,作出决策机关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转交作出决策机关,建议其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并将结果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出决策机关逾期未反馈或者坚持不修改、不撤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领导小组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者撤销该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被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备案报告文件的议案。
第十三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被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撤销该重大决策备案报告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