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兵、方爱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户籍迁移人员纳入原村失地农民保险参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10月24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精神,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办发〔2024〕30号)的通知。按照要求并结合湖口实际,我局随即着手起草了《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草案),期间广泛开展了实地走访、召开了相关业务座谈会和向全县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在函询期间并未提出过意见及建议。随后,按照程序报送法制审核,我局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书对《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经湖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予以公示,于2024年12月10日印发了《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湖府办发〔2024〕9号),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第六条说明了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的人员;(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人员;(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明确规定了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您建议的内容与《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相悖,因此您提出的将户籍迁移人员纳入原村失地农民保险参保的建议我局无法采纳,望您海涵。
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