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君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洗车行、修车行迁出中心城区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大多数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行业的个体商户,按照文明创建的要求,规范了车辆修理和清洗行为,但仍有少数商户违法侵占道路经营修车、洗车业务,影响了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一定程度上污染了环境。
2022年5月1日新施行的《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本局将一如既往依法做好、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的经营户,由本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从事机动车维修需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负责查处;
二、做好宣传工作。不定期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开展《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宣传,要求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的经营户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店内经营,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出店经营;不得向街道排放污水、倾倒油污或污损路面;
宣传情况:2022年4月29日上午,县城市管理局在双钟镇柏树社区开展贯彻《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党建共建座谈会宣讲《条例》,设置宣传点向社区居民面对面详细讲解《条例》内容,并发放《条例》宣传折页、手册等资料共计100余份。 4月29日—5月6日,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在海正明珠等小区设置宣传点、主动走访、入户宣传等方式,向辖区居民、商户,面对面宣讲、发放宣传资料,号召广大市民和商业经营者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累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30余次。 《条例》颁布以来,县城市管理局在各个小区、重要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利用辖区沿街两侧商户LED电子屏循环播放《条例》内容,营造浓厚氛围,进一步提升市民对《条例》的知晓率。
三、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处罚;
处罚情况:2022年5月13日,县城市管理局市容执法大队在石钟山大道时代茗湖小区南门巡查,发现人行道上堆放了很多建筑垃圾。经查实,系某商户装修造成的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了《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居民不得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未堆放在指定地点”的规定。 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条例》第35条第1款依法对其处200元以内的罚款。
“这是湖口县实施《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四、对车辆修理、清洗个体商户侵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城管进行查处,对不能立即驶离的,将实施拖移并按违停处罚;
五、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极个别顽固不化分子,由城市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措施。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请以下措施建议:
1.由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或政协委员提议,提请政府依据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台相关政府文件细则,如:住宅、城市主干道周边等环境敏感区,不得设立洗车、车辆维修、装饰、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行业。本局则可以依据政府文件,依法依规不受理从事洗车或车辆维修申请人的申请;
2.确需申请办理洗车、修车行业的,在政府文件中由规划部门设置特定区域,必须经环保、城管、规划、交通等部门,实地考察、联合审批,且经营场所必须在特定区域内,方可申办《营业执照》;
3.规划部门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地方,划出区域作为洗车、车辆维修等行业的商铺,也可建设自助式洗车门店,在规划加油站时,也可考虑同时配套洗车店。
4.城管和环保部门对于市民投诉较多居民区、主干道周边等环境敏感区的洗车或修车业,加大平时的执法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附: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部分条款摘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对出现的破损、污迹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整修、清洁,整修、清洁费用由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生产经营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足以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责令停业整治,并可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第十六条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
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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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姓名 |
石君贵 |
电话 |
135***0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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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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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号码 |
20221002050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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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 |
承办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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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情况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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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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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签名: 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叁份,请提案人填好后,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