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6-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0-0702-2013-0004

【专项规划】关于印发《湖口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6-02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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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口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依据《九江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湖口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着力推进我县学前教育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十一五”期间,我县学前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县共有幼儿园71所,其中公办4所(县城独立办园2所,农村依托中心小学办园2所)、民办67所。现有市级示范幼儿园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0所。全县在园幼儿6231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县城为94%,农村为81%;学前3年毛入园率县城为88%,农村为71%。全县幼儿园教职工总数415人(其中在编公办教师32人),在380名专任教师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占38%,师生比1:15。近3年来,县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2450万元,社会力量筹资850万元,上级政策支持50万元(含设施器材等),共计335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结构布局不合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投入不足,资源短缺矛盾突出;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严重,整体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有待提高。

二、发展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农村为重点,财政投入为支撑,逐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公办幼儿园资源明显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提升,保教质量进一步提高,幼教师资队伍整体优化,切实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问题。

1、学前三年幼儿教育普及程度。2011年,全县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9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82%;2012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9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83%;2013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9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84%。

2、幼儿园建设布局。县城区布局2所公办幼儿园,扶持办学条件较好的4所民办幼儿园;农村60%乡镇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30%行政村实现“一村一园”,100%新建城乡住宅小区实现“一区一园”。

3、公办幼儿园的数量由2011年的4所,增加至9所以上。通过改建扩建的办法增大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使公办幼儿园幼儿入园数占全县幼儿入园数的40%以上。到2013年,全县力争申报省级示范园1所、市级示范园3所、县级示范12所,示范园占全县幼儿园总数的15%。

4、全面促进幼儿教师队伍发展。幼儿专业教师队伍数量配备达到规定标准,教师80%以上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开展学前教育教师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对园长和保教人员第一轮全员专业培训。园长岗位合格率达100%,教师持证上岗率达100%,保育员持证上岗率达65%。

5、试行举办0—3岁婴幼儿家长培训班,引导婴幼儿家长积极探索科学育儿的途径,提高家长的早期启蒙教育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发展,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人口出生状况和区域发展要求,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

2011年投资2000万元,建成占地20亩、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可容纳800名幼儿入园的第二幼儿园;投资300万元,利用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3所(大垅、张青、舜德中心幼儿园)。

2012年投资800万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所(流泗、马影、文桥、武山中心幼儿园)。

2013年投资800万元,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所(凰村、城山、流芳中心幼儿园)。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农村集体、有条件的企业举办幼儿园,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2、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积极性和管理权益,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待遇,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权利。

3、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以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重点,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办好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可在行政村举办分园,实行村镇一体化管理。对农村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范管理,通过政府以奖代补、减免租金等方式,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4、推动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由县政府以划拨方式解决。在新城开发、新住宅建设、旧城改造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移交当地政府,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教育经费

把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并做到逐年增长。严格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县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并做到逐年增长。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农村家庭困难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各种助学资金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三)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办园准入。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依据省定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幼儿园在评定等级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每年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3号)文件精神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县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2、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办园行为,依法治教、依规办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禁止任何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各类教学和学习材料的指导和审查,教研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实行分类评估和指导。教育部门要联合卫生、妇联等部门,以社区为依托,以各类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开展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家长树立正确育儿观,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3、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要加强仪器卫生监控以及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加大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力度。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对幼儿进行安全、卫生等应急防治教育,增强幼儿自我防患意识和能力。幼儿园所在派出所、乡镇、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幼儿园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收费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各种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健全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继续深入实施省、市级示范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活动,完善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教师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和课堂开学日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四)优化队伍,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定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重新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需要。

2、建立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3、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教师培训。设立幼儿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2011年开始,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三年内基本完成一轮园长和保教人员全员培训。加强保育员上岗培训,保育员持证上岗率达65%,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和营养员的业务培训。鼓励专科以上应届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参加全省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积极探索初中毕业生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从2011年起实施幼儿教师三年“定向”培养计划、“农村幼儿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4、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在职称评聘、专业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机制。幼儿园应当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纳入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范畴。

(五)落实责任,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明确政府职责。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建立县级统筹、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全县学前教育规划布局、组织实施、经费筹措、教师配备、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对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实行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农村幼儿园建设,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规范办园行为,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合力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2、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定标准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城乡幼儿园的布局和规模,规划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并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审批、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校车的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消防工作的监管。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规定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工作。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督导、奖惩和问责机制。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范围。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有关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开展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和经常性的督学工作,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

4、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了解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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