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和《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和债券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县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严禁违规新建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县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安排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为县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对权限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防空等县直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和县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
第七条 合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突出规划引领,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投资能力等,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项目清单等,更好统筹政府投资需求和能力。同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做好与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的统筹衔接,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度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分管副县长初审后,由县发改委汇总录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未确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可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报送汇总后统一报请县政府审批后,予以统筹安排。
每年第四季度由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编制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由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审定,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研究后,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再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期间需调整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全县基层小额工程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需要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委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再行实施。小额工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项目,1000万元以内按临时动议程序办理;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其他需要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的项目,在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再报县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基层小额工程项目也可由行业牵头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所列投资为估算投资,实际投资以批准的概算和财政评审为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条 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融资方案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选,多维度论证。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审慎决策。鼓励对重大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专家参与机制,推动公众更好地参与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完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负责审批、决策的主体部门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进行严格把关。
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涉密项目除外),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用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投资3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项目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并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平台生成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必须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能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非物价因素或政策原因,预算超过审批的项目概算工程投资10%(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县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对项目招标形式进行核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填写《5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同级政府同意实施的证明材料、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
(三)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赋码和审批(核准、备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287号)文件,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可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四)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五)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单位,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1.改扩建项目;
2.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
3.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及新建独立桥梁(隧道)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以项目审批表形式报县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项目审批表应包含项目所在乡镇、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途径控制点、路基路面宽度、路线编码及桩号、路面结构类型、项目估算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已列入江西省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规划项目库和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
凡已立项的二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梁(隧道)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后,由建设单位报县发改委批复可研。其他已立项的农村公路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编制的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负责,县财政局对评审后的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负责,两者核对后调整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需记录存档(原则上经县发改委审批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县属国有企业备案项目需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预算,依法及时完善人防、消防、环保、安监、社会稳定、气象、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未经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和县财政局评审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把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控制价。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10%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五)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原则上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重新报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必须按招标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
(一)设计变更
1.一般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项目资金的细微调整变更,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并报挂点县领导签字同意。
2.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单位、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意见,由项目单位第一时间报县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得追加投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前报项目挂点县领导审核签字,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二)变更签证
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增量。确需产生增量的,如增量与减量相抵后,未超过中标价的,由项目单位现场确认,经挂点县领导审定;增量与减量相抵后超过中标价的,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工程量增加的签证,经项目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确认,工程量增量签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的3%。单项签证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现场确认后,报项目挂点县领导批准;30万-100万元的,报县审核小组审核批准;100万元以上的,需经县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因质量或安全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未履行程序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其所增资金县财政不予承担。
第三十二条 概算调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1.国家政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
2.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由于地质、水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增加投资;
3.因市场变化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4.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调增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县政府书面意见,报发改委办理。
(三)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工程竣工后,原则上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80%,余下的工程款经结算审核后或审计后按照合同要求予以支付,如有需要增加支付比例,增加10%(不含10%)和金额400万元以内(不含400万元)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报挂点县领导同意予以支付;增加超过10%(含10%)或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报县政府审定。预留工程结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全部付清。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项目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外的项目严格按照江西省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基层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交易方式,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项目,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招标事项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采用EPC招标方式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县财政局预算评审后的投资作为招标控制建议价进行招标(EPC、PPP等模式建设项目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项目挂网前,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审批;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招不招、化整为零拆分,以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等名义规避公开招标等。
(二)未批复先招标、不按批复文件实施招标。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四)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招标人滥用EPC模式进行“萝卜招标”,或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搞“量身定制”、明招暗定。
(五)串通投标。先开工后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泄露招标信息或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与意向投标人“里应外合”组织围标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向有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
(六)弄虚作假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评标专家徇私舞弊甚至收受贿赂违规评分,违规向其他专家说情打招呼等。
(八)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违规收费;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吃拿卡要、违规操作;失密泄密等。
(九)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后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人将全部工程整体或肢解后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未按合同派驻主要管理人员等;违规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等。
(二)竣工验收。故意拖延项目验收、验收“走过场”搞“纸面验收”;验收不严、徇私舞弊,导致工程质量差,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
(三)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挪作他用;不及时拨付资金,或资金拨付时吃拿卡要,低中高结等。
(四)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或者移送线索不及时等问题。
第四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范围遵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
(一)发改委:指导和协调本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协调住建、交通运输、港航、水利、科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林业、生态环境、宣传、文广旅、教体、行政审批等部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住建、交通运输、港航、水利、科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宣传、文广旅、教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推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负责督促招标人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按照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公安局:负责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和见证的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工作;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受理、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音视频监控、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的评价、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等服务;负责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进场交易管理制度,对进场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实施统一管理;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原则,实行保证金电子化管理,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核对、保管和保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交易违法行为和投诉争议事项。
(五)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由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并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文件报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原则上三个月内完成初审,亿元以上(含亿元)项目可适当放宽至六个月,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县审计部门。
审减金额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投资5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出具告知函,视项目审核质量进行一定比例抽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县审计局[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审计部门完成竣工结(决)算审计初稿,经与项目单位会商后出具审计报告。
对县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在审计部门依规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对已建成县政府投资项目,借助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对所选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 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八条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及驻县各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指引
2.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临时动议审批表(样表)
3.招标基本情况表(样表)
4.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清标审批表(样表)
5.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样表)
6.工程变更签证表(样表)
7.湖口县人民政府资金拨付审批表(样表)
8.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