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04
  • 文件编号: 湖府字〔2024〕91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2127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4-12-04 18:30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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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实行“征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征迁实施,县直有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维护农民权益”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程序

(一)征地前期工作

1.制订征地工作方案。根据我县经济发展需要,对拟成片征收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拟订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2.发布征地预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征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县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乡(镇)的村、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同时在县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布。征地预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地的目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土地勘测定界。拟成片征收的土地,根据县城市规划红线进行实地勘测(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4.土地现状调查。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并签字。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的等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次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由项目业主)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5.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共同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6.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共同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资金筹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7.组织征地听证。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社局应认真研究结合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

8.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与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及协商签订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1.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予以公告,并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3.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4.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社局等单位要在县政府的指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发展用地、发展基金、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根据县政府征地工作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调查和测算,并做好征地前期风险评估,起草征地工作方案。对涉及林地审批的协助县林业局收集相关资料报批。

2.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并组织听证会。

3.发布征地告知和征地公告后制止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抢种、抢建行为,以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4.负责对被征地范围内分户土地测量和征地款结算,并对征地农户登记造册,将征地补偿款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到被征地农户。

5.负责已征收土地净地交付使用,并协助做好管(杆)线的拆迁工作。

6.负责被征地失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基础工作,建立好档案资料。

7.建立工作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调处好征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8.征地资金收支核算管理。参照《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财政资金广告宣传费和招商引资费等五项重点费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九财办[2024]49号)文件,修改资金管理,增加支付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

(二)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拟定年度征地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起草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并报县政府审批。

2.负责征地红线划定工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开展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张贴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及制定征地补偿方案。

3.负责征地政策、程序的监督和核查工作(面积、地类认定工作)。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5.负责土地收储、征地款审核。

6.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被征地农民失地的认定工作。

7.负责土地征收报批。

8.配合县人社局做好失地农民社保报批材料和保证金退费工作。

9.负责土地征收各种数据资料建档工作。

(三)县财政局

负责筹措项目征地资金,并按时拨付征地补偿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工作。

(四)县住建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测绘、评估及核算等工作,并负责联系房屋拆迁评估公司。

(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

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征地红线图和公路建设征地红线图的划定。

(六)县林业局

负责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清点、评估、核算等认定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土地承包证的注销登记,被征地农民设施农用地评估认定工作。

(八)县民政局

负责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的政策指导和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指导工作。

(九)县人社局

牵头制定涉及县城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负责做好征地范围内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指导,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保等相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失地农民保险报批材料和保证金的退费工作。

(十)县审计局

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一)县司法局

负责征收范围内遗留难题的“证据保全”工作和土地征收中的依法诉讼工作。

(十二)县信访局

负责指导协助征地工作中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十三)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管(杆)线及时迁移,力争与土地征收同步完成。

四、资金管理

征地资金由县财政筹措,根据征地需要,及时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各征地乡(镇),再由相关乡(镇)以一卡通形式发到被征农户。

1.征地资金预算编制。征地资金编制由县财政局依据政府拟征地文件及征地计划编制并纳入年度财政拨付计划,其中编制预算时按最高补偿价增加3-7%测量误差系数计算。

2.征地资金的拨付。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工作方案明确红线图面积、性质、地类,将征地任务授权到乡(镇),由乡(镇)向县财政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各被征地小组根据组的村规民约上报村、镇。由乡镇统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执行。为调动乡(镇)工作积极性,征地工作经费为(征地补偿款、青苗费、附着物迁移费)三项总和的8%,征地资金和征地工作经费同期拨付至乡(镇)财政账户。

3.迁坟、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的标准。按《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湖府办发〔2024〕4号)文件执行。

五、土地收储和移交

1.乡(镇)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征地,且无“插花地”,确保权属清晰。由县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委托第三方测量定界进行收储。

2.县政府委托乡镇及其他部门及时组织完成好划界、清场、围场等工作,并组织清表,三通一平达到净地出让的条件,由县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入库建档。

六、信息公开

1.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各乡(镇)要设立专门接待窗口,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日内,须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和湖口县人民政府网及时公开有关征地信息。

2.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乡(镇)要依法吸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政府工作的部署,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统筹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湖口分公司、移动公司湖口分公司、联通公司湖口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湖口分公司、铁塔公司湖口分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职,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确保征地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范有序开展。

(二)严格控制征地测量误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测量和验收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各乡(镇)在实际征地分户测量过程中要认真负责。每个项目的总面积误差原则上控制在3-7%。

(三)加强规范管理。征地实施单位要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用地未批准前,应保持土地现状,不得动工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及时组织清表、清界、清场、围场,确保“净地”交付。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包括征收公告、方案,征收面积、费用,评估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协议书、支付凭证等,必须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征收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补偿款,以及暴力抗法阻碍土地征收工作的,县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应及时介入,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有效期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地价调整规定一致。

附件:湖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湖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设区市

区片

区片范围

区片价

(元/亩)

九江市

湖口县

双钟镇、马影镇、流泗镇、凰村镇

46500

均桥镇、武山镇、城山镇

46000

舜德乡、流芳乡、大垅乡、付垅乡、张青乡

45200

附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

(2)林地不低于0.7;

(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2.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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