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23
  • 文件编号: 湖府字〔2023〕 75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0117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口县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3 16:25 责任编辑:湖口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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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8月23日


湖口县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县“文旅活县”思想,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求,加快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工作,不断提升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水平,带动相关产业融合跨越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文旅产业,按照《2022年湖口县旅游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并根据《2023年九江市“引客入浔”奖励办法》(九文旅字〔2023〕47号)、《2023年九江市“寻书”城市书房奖补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县级财政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奖补扶持资金。

第二条县级财政每年设立文旅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用途包括对文旅品牌创建、文旅标准化建设、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文旅宣传推介活动、产业产品开发、人才扶持等进行奖补。

第二章 文旅品牌创建奖补

第四条 积极引导旅游资源开发,创建旅游特色品牌,打造我县旅游特色吸引力,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支持各乡镇编制各类旅游规划,成功创建市级以上旅游品牌后,按规划编制费的2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实行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评定的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实行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新评定的5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新评定的4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新评定的3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评定的其他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奖励40万元,新评定的其他省级文化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新评定的其他市级文化旅游品牌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新晋升更高等级文化旅游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

第八条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非遗的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成功创建省级非遗的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三章 文旅标准化建设奖补

第九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实行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五星级旅游饭店3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20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1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民宿实行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五星级民宿20万元、四星级民宿15万元、三星级民宿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新评定的五星级旅行社一次性奖补15万元;新评定的四星级旅行社一次性奖补10万元;新评定的三星级旅行社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8-10万元/座、AA级5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奖励50%;半年后,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励剩余50%。

第十三条参照2023年九江市“寻书”城市书房奖补方案,对城市书房(实体书店、阅读驿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运营单位实行奖补。具体标准为:“寻书”城市书房优秀建设管理运营单位每年奖补5万元,“寻书”实体书店、阅读驿站优秀建设管理运营单位每年奖补1万元。

第十四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参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和考核细则,对年终考评优秀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每年2万元的奖补。各乡镇综合文化站自行组织的综合性文艺演出活动,每场给予5000元奖补。要求时常须在60分钟以上,演出形式多样化,有舞台搭建和设计,各类节目总数不少于8个。

第十五条按照江西省星级农家书屋创建标准,对新评定的三星级以上农家书屋实行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五星级农家书屋奖补2万元、四星级农家书屋奖补1万元、三星级农家书屋奖补5000元。

第十六条按照版权保护的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创建工作部署,对荣获国家级、省级荣誉表彰的予以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奖补20万元、荣获省级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奖补10万元、荣获市级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奖补5万元,荣获省级版权申报重点保护的作品奖补1万元。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挖掘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对社会开放。对在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备案且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根据参观人数、实际展览面积,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奖补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招徕旅游客源,促进旅游市场繁荣发展,加强多方旅游合作,对积极引客入湖的省内优秀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组织游览我县一个收费景区(石钟山/鞋山/江豚湾)且入住我县推荐酒店一晚的旅行社实行累计奖励,全年累计接待达到3000-5000人次的按30元/人次奖励,接待达到5001以上的按35元/人次奖励。我县全年奖励招徕总人次上限为5万人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含调休)接待人次不计入奖励人次。

所需材料:旅行社申请参观景点门票发票、住宿酒店发票、行程单、游客身份信息、客源地、随团导游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组织境外团队来湖口的省内国际旅行社实行全年累计奖励,对全年组织境外游客累计达到500人以上的省内国际旅行社,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石钟山/鞋山/江豚湾)且入住我县推荐酒店一晚按30元/人次给予奖励;对组织大型旅游团队的省内旅行社实行奖励,对组织500人以上的专列团队游览一个收费景区(石钟山/鞋山/江豚湾)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组织150人以上包机团队参观一个收费景区(石钟山/鞋山/江豚湾)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含调休)接待人次不计入奖励人次。

所需材料:旅行社申请参观景点的门票发票、住宿酒店发票、行程单、游客身份信息、专列(包机)团队申请单、随团导游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积极打响石钟山、江豚湾研学品牌,增加石钟山、江豚湾美誉度,推进石钟山、江豚湾创建高等级景区,对来湖开展研学旅游团队实行奖励,参观石钟山及江豚湾并在湖口用一次正餐,按15元/人次进行奖励。国家法定节假日期(含调休)接待人次不进行奖励。

所需材料:旅行社申请参观景点门票发票、餐饮饭店发票、行程单、游客身份信息、客源地、随团导游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提升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对住宿酒店根据全年旅游团队入住人数、游客满意度、服务质量,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4万、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组织外省游客接待量达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根据过夜天数,年度营收、税收以及专列包机包船大型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文旅形象宣传、活动推介奖补

第二十三条 深入文旅融合,积极开展“文化进景区”、“非遗进景区”、“博物馆流动展览进景区”等系列活动,经文旅局认定,县内景区(点)举办各类文旅节庆宣传活动,给予3-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在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利用图文、视频等方式宣传我县旅游形象的单位或个人,并有“江湖两色 石钟千年”等我县旅游标识,按照账号关注人数、所发布动态的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评论数等为依据进行奖励,每年可获得3000元-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景区自办创新性主题推介活动,在省外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景区主体,经县文广新旅局批准同意,根据活动的规模,可给予5-10万元的奖补;鼓励文旅企业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推介活动,可给予3-5千元的奖补。(活动名称或主题中要体现湖口元素)

所需材料:书面报告、奖励申请、宣传资料、推介活动方案等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湖口历史和现实文旅题材创作,积极参加各类展演及比赛。个人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6000元;戏曲、舞蹈等需多人参与的综合性艺术类,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加倍。以上所获奖项须为官方机构颁发。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其创新性开展文化活动,积极参加中央、省市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荣获全国性荣誉表彰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农家书屋予以5万元的奖励,文化站长、农家书屋管理员1万元的奖励;荣获省级荣誉表彰的予以2万元的奖励,文化站长、农家书屋管理员0.5万元的奖励。

所需材料: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文旅产业产品开发奖补

第二十八条对当年度新开设的旅游特产购物店,营业面积达到600平米以上,销售我县特色旅游商品,符合旅游服务标准的企业主体,经县文广新旅局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第二十九条当年度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等次给予奖补。国家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省级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

第三十条对文创产品开发获奖产品进行奖补,按国家级、省级获奖等次给予奖补。国家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省级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

第三十一条积极推动文旅企业开展升规入库工作,对成功申报规上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三十二条申报成功并获得国家、省级艺术基金资助,国家级大戏奖励20万、小戏奖励2万;省级大戏奖励10万,小戏奖励1万。

第七章 人才扶持奖补

第三十三条 对在县内持有导游资格证并从事导游行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凭工作记录证明申领奖励,按初级导游、中级导游、英语或小语种导游每年奖励3000元、4000元、50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在县内从事导游职业一年以上,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证书的导游,凭工作记录证明申领奖励,一次性奖补1万元、5000元。

第三十五条 鼓励涉旅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技能大赛,获奖的按等级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第八章 奖补申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景区、旅行社等从业主体申请奖励补助的,实行提前预报、实时报告与定期申报相结合。县文广新旅局每半年接受一次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10日、下半年以次年1月1日-10日,数据不跨年累计,逾期未报不予受理。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同类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人凭相关凭证申请。

第三十七条 凡串通相关单位、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恶意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专项奖补资金全额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同时追究该企业主体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报单位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破坏、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湖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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