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自1982年以来,公布的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2处升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5处因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导致地表可视物消失应撤销,另有原公布的一处县文保单位需分为两处等实际情况,以及因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跨度较大,名称、分类标准变化及我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对部分文保单位名称、类别、年代、地址等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0处,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尽快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保护标志,逐步建立四有档案,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附件:湖口县调整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湖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