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2-01
  • 文件编号: 湖府发〔2017〕15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9-03-2017-0022

关于印发《湖口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1 10:22 责任编辑:王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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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直各部门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25

  湖口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2号)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字〔201723号)要求,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符合湖口县情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撤销湖口县盐务局,稳步推进剥离湖口县盐务局(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县工信委负责;食盐的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过渡期(2017年底前)内保持原有监管体系不变,仍由县盐务局的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食盐市场的安全和市场监督盐政管理工作。从201811日起,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盐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量,保证盐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财政部门必须保障职能移交期间的执法经费,对县市场监管局新增的盐业监管人员人头费进行统筹指导,合理安排。(责任部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市场监管局)

  (二)明确食盐监管职责。县工信委作为全县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县盐业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工信委、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司法、卫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食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信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快建设我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部门:县工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计委、县盐业公司)

  (三)加强食盐企业销售管理。在201712日至20181231日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责任部门:县工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

  1、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2、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3、通过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4、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完善食盐价格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工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普遍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价格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工信委)

  (五)加强工业盐等管理。工信、农业部门要分别指导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台帐,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农业局、县盐业公司)

  (六)建立食盐供应应急机制。县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及成立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设立食盐储备库,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县工信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各有部门配合实施,确保储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政府应急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盐业公司、县财政局)

  (七)加强制贩假盐、劣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产盐区、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县工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工信委要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我县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工信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影响食盐安全的,按法定程序申报注销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通报相关监督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健全由工信委牵头联合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全面落实省、市各项盐业体制改革任务。(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直有关部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落实安置分流人员,有关财政补贴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工作衔接。在过渡期内,我县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保持现有监管执法体系不变,县工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和县盐业公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盐业公司)

  (四)扎实推进改革。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按照省、市盐业体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落实好工作。确保在20171231日之前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后的职能、人员等交接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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