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晓庆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周晓庆同志任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主任;
周永锋同志任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
柳云同志任县商务局局长;
李永宾同志任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主任;
何华同志任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免去其县商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夏小元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周恺雨同志任县商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县外贸公司经理;
秦明兴同志任县科学技术办公室主任;
何青春同志任县金砂湾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董文钦同志任县监察局副局长;
吴本慧同志任县第三监察分局局长;
沈勤同志任县第四监察分局局长;
石静同志任县第五监察分局局长;
郭海兵同志任县第六监察分局局长;
刘卫文同志任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科员,免去其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周华谦同志兼任县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
曹明同志兼任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吴和奎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科);
周卫华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科);
谭勋同志任县防震减灾局副局长;
栾仁厚同志任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陈春玲同志任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陈林同志任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陈胜喜同志任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副局长;
夏立文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伍奇生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兴赐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存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所长职务;
柳效松同志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公安局流芳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镕刚同志任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曹干同志任县公安局警备保障室主任;
王海水同志任县公安局双钟派出所所长;
张年喜同志任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马影派出所所长职务;
周华同志任县公安局马影派出所所长;
徐日前同志任县公安局流芳派出所所长;
熊次生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许芳同志任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彭志彬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君同志任县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保留原正科级待遇);
王月初同志任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副局长;
陈美清同志任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副局长;
施永成同志任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副局长;
柳小华同志任县审计局副局长;
曾荣同志任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段志华同志任县统计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县统计局副局长、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职务;
曹达明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启明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统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夏小明同志任县农业局总农艺师;
李新松同志任县兽医总站站长;
屈欣同志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正科);
王恺同志任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主任;
欧阳志平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大队长;
彭晓健同志任县市容监察大队大队长;
徐宣华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清初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正科);
汪涛同志任县绿化办副主任,免去其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副局长职务;
潘超中同志任县水务局副局长(正科);
刘虎平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钱冰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治安刑侦大队大队长;
沈会林同志任县粮食局副局长;
柳绿同志任县旅游局副局长;
曹玉香同志任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夏美贵同志任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晏小华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葛崛华同志任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周剑同志任县供销社监事会副主任;
周清华同志任县房管局副局长(正科);
王瑜钧同志任县房管局总工程师;
胡争辉同志任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张海林同志任县金砂湾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李祺同志任县人民医院院长;
黄旭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屈新云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董海同志任县中医院院长,免去其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周仲平同志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涂新满同志任湖口中学副校长;
徐忆虎同志任湖口第二中学副校长;
吴晓冰同志任湖口第二中学副校长,免去其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职务;
徐日新同志任湖口第二中学副校长;
聂祎同志任县血防站站长;
王峥同志兼任县旅游总公司经理;
徐子墨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江亲秀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
蔡小丽同志任县物价局局长;
刘益翀同志任县物价局副局长(正科);
刘水平同志任县物价局副局长;
沈松林同志任县物价局副局长(正科);
崔国平同志任县科学技术办公室副主任;
王月华同志任县科学技术办公室副主任;
杨小宏同志任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办公室主任;
曹笋同志任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娟同志任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骆欢庆同志任县手工业联社副主任;
曹春华同志任县劳动监察局局长;
免去谢云侠同志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潘学军同志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陈金刚同志县公安局双钟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贾小敏同志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淑敏同志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刘平同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夏国元同志湖口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蒋永和同志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刘冬生同志县中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王本春同志县旅游总公司经理职务;
免去吴波同志县棉花原种场场长职务;
免去沈昭同志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翌鹰同志县金砂湾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职务;
免去梅渭萍同志县政府督查室主任职务;
免去李欣同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福源同志县民政局副局长、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石小林同志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徐耀文同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廖任樵同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崔翔同志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张英同志县科学技术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王辉春同志县血防站站长职务;
免去何仕斌同志县兽医总站站长职务;
免去刘飞保同志县物资总公司副经理职务;
免去柯桢同志县房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学严同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湖口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