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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府发〔2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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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口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口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禁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制燃放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含其家庭所有燃放事项),建筑工地开工、竣工,商铺开业,酒店红白喜宴以及单位举办的各种庆典等活动。 限制燃放时间为:全年除农历腊月廿四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模拟鞭炮。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并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模拟鞭炮指通过各种机械设备,电子器材产生与爆竹相类似效果的装置(室内播放录制的符合噪声标准的鞭炮声除外)。 第三条 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起新一中北侧皂角树曹家,沿学苑路、学前路、盛源南路、新汽车总站至铜九铁路与杭瑞高速交汇点以西(包括皂角树曹家、石塘安置区、第二小学前上杨村、细杨村、下葫芦村、殷家岭);南由铜九铁路与杭瑞高速交汇点沿杭瑞高速至西门渡口以北;西由西门渡口起沿鄱阳湖、长江沿线至粮油一库以东;北由粮油一库沿洋港路、三里大道、上埠路、江新社区、江新路、台山大道、盛源北路、学士路(以上路段均含沿线两侧)至皂角树曹家以南区域。 第四条 倡导非限制燃放对象积极参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行动,不在限制燃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对在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市民在去世时和举办丧事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时间内,主动不放烟花爆竹的,县财政将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500元奖励。县政府将于适当时间在城市规划区内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实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包片,部门单位包点负责制。四大家应将责任区范围内组、栋、户包干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将这一责任细化情况报创建办备案。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⑴县公安局是全县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及双钟派出所、三里派出所是贯彻《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安局要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执法队伍,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同时,公安局要负责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工作; ⑵县委宣传部、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县政府信息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及街面的广告牌等宣传载体大张旗鼓地宣传《通告》内容,提高居民对城区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⑶县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加大对限制燃放工作的宣传力度; ⑷县市容执法局负责组织宣传车在城区巡回宣传《通告》内容,并在城区主要路段张贴《通告》。要做好对临街店铺准备开业前的限制燃放提示工作,及时制止燃放行为; ⑸县安监局要做好烟花爆竹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⑹县供销社要做好烟花爆竹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⑺县工商局要负责对城区限制燃放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逐个发放限制燃放告知书,监督业主做好举行庆典活动时限制燃放工作; ⑻县民政局要监督殡葬管理部门继续加大对办理丧事活动的管理力度,做好丧者家属工作,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街道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⑼县交通运输局要负责制作“温馨提示:城区自2011年11月15日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提示标语,张贴到出租车、客运车上; ⑽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城区各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不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向每位学生发放一封《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 ⑾县房管局要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悬挂限制燃放横幅、张贴通告,监督物业公司配合做好小区内限制燃放对象思想工作,积极制止限制燃放对象迁居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加大对非限制燃放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非限制燃放对象迁居时尽量不燃放或在保证不扰民的情况下控制燃放; ⑿县环保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⒀县规划建设局要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限制燃放工作; 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负责对城区中等规模以上酒店(宾馆)进行宣传,并要求所有中等规模以上酒店(宾馆)必须在醒目处设置限制燃放告知内容;要负责餐饮经营者在承办酒席前提示办理人不要在酒店周围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⒂县卫生局要监督城区各医院做好丧者家属思想工作,禁止在医院内燃放烟花爆竹; ⒃县信访局要负责接待、处理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上访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全力化解矛盾,保证限放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⒄县消防大队负责宣传《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⒅双钟镇政府及有关居(村)民委员会、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各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驻县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及时发放宣传单,并签订限制燃放责任书。双钟镇政府要在新汽车总站路口、台山大道与学苑路交叉口、石钟山大道与学苑路交叉路口,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在江新社区路口各设立一块固定宣传牌; ⒆县市容执法局、双钟镇要负责一、二级环卫工人对其保洁路段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创建办报告信息。 ⒇其他乡镇和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本辖区和单位开展广泛宣传,要与居住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本单位干部职工签订责任书。 第六条 双钟镇政府及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要成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通告》在本管辖区的教育、检查、协助执行工作,办事机构人员和联系电话要向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备。 第七条 由双钟镇各有关居(村)委会、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各社区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参加,分别成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巡查组,各居(村)委会、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均要确定一名专人参与巡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发现有准备燃放情况的要及时劝阻,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对正在进行燃放的加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执法组报告。 第八条 限制燃放对象违反《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限制燃放对象违反《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⑴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止,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 ⑵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⑶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通告》的。 第十条 限制燃放对象违反《通告》规定,每燃放一次构成一项违法事实,进行一次处罚;一次燃放数量较大(爆竹3件以上、烟花2件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驻县各部门干部职工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对个人的处罚外。还将对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并对单位处5000元-10000元处罚。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限放时间、限放区域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公安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限定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零时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