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口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湖口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口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居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县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启动,逐步扩大参保面,提高参保率,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助的方式筹集保险资金。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600 元、700 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将依据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居委会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55元;年缴费7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800元补贴65元;年缴费9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000元补贴75元。农村居民最高补贴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最高补贴不超过75元。补贴资金省财政负担18元,其余由县财政负担。其中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即5~25元部分)由省财政分别负担1元、2元、3元、4元、5元,县财政负担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60%,县财政负担40%。
六、缴费时间
参保对象实行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保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造成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建立个人账户
县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对象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不用缴费,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凡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应当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同时,允许补缴保险费,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为鼓励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十、待遇调整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十一、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二、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核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制度衔接
1、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做好与新制度衔接。凡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原有领取标准的基础上,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年满60周岁同时享受新老保险待遇。
2、妥善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1、县经办机构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附则
1、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