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湖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9日
湖口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九江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湖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驻县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应急委员会设立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各乡(镇、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部长(或政委)、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下列部门组成: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其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在特殊情况下,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县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新闻宣传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查处。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和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排涝抗旱物资的计划调拨,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指导以及抓好汛后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县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排涝抗旱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工地等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导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委农工部:负责协调农口各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为、偷窃防汛抗旱物资器材和破坏防洪排涝抗旱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转移,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对县防指确定的防汛抗旱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县乡村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调配所需车船等运输工具。
县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灾后重建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供应。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料的供应。
县水产办:负责所辖渔业工程的防洪安全,组织协调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工信委:负责协调全县企业防汛抗旱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监管全县工矿企业和建筑工地污水、粉尘、噪声等达标排放,落实防汛抗旱期间环境安全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行业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辖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的尾矿坝、尾砂坝安全防汛措施;参与组织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民安置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确保灾民有干净水喝、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及时向县防指报送洪涝旱灾情统计资料。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校舍、学生安全保障。负责灾后校园修复,确保所有学生按时就学以及相关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做好灾区人员饮水卫生的检测。
县文广局:负责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较大新闻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所管辖劳改系统的防汛抢险工作。
县商管办、县供销社、县物资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县粮食局:负责县境粮库的防洪安全。组织抗洪抢险所需袋类物资和灾民救济粮供应,组织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山丘区地质灾害的预防预测与抢险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并及时提供山地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情报告。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防汛抗旱期间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秩序正常。
湖口电信公司、移动通讯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命令和水情、雨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组织抢修通讯线路。
九江供电公司湖口分公司、湖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维护本系统电力设施度汛安全。
县农机管理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所需机械设备的调运,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及变化,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报,及时提供天气趋势、预报预测和雨情信息。
2.1.4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全县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管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乡(镇、场)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制订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统计。
2.2 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场)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县防指成员组成要求相对应的相关部门和乡(镇、场)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乡(镇、场)防办】与水务站(堤管站、水管站)合署办公。当水旱灾害发生时,按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城区、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城区、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结构,由分管的县(政府)领导任指挥长,县建设局、县市容执法局、工业园管委会、有关乡(镇、场)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任副指挥或组成人员。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万亩以上圩堤、中型以上水库(俗称“四湖两库”)、县河道管理局和在建重点(跨汛期)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指挥组织,负责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5 组织指挥体系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本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2)水情分析、预测预报工作由县防办及时与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下游局(南京)九江分局、九江水文局和鄱阳湖水文局联系提供。并根据相关规定发布警戒水位、保证水库等。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台风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指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当重要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一般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要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镇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镇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湖洪水预警
(1)当江湖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定程序执行。
(2)县、乡镇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联系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乡镇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县、乡镇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乡镇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乡镇防指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县、乡镇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湖库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湖库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并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防指负责全县范围内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县防指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2)沿江沿湖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乡镇(2个及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5)县城或多座(2座及以上)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6)按照省防总、市防指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2)由县长(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防汛抗旱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进行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参加。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防指和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省防总、市防指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县城或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重要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乡镇发生特大干旱,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6)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2)县长(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防汛抗旱紧急动员部署工作,进行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参加。
(3)县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挥、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市防指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一般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重要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某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6)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每三天会商一次,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一般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重要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乡镇(2个及以上)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5)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6)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由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相关单位参加。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由县水务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县、乡镇防指将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由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县、乡镇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施,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生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居民委员会、社区)或部门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县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滨江沿湖地区要加强重点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县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并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地区,当地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市容执法等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县、乡镇人民武装部组织驻地部队、民兵应急抢险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乡镇防指应及时向县防指、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生警报,同时按权限立即将突发事件上报。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动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防指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行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资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小型圩堤。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区、工业园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7.1 长江沿岸地区
我县长江沿岸地区是城区和重要的工业基地(金砂湾工业园区),涉及建设堤、天灯堤、牛脚芜堤、黄茅堤、长棉堤和砂洲堤。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2.50米(设计洪水位)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防洪安全。同时加强排涝泵站维护保养,确保不发生严重内涝。
4.7.2 鄱阳湖地区
我县鄱阳湖地区涉及双钟圩、南北港圩、泊洋湖圩、造湖圩、小桂港和泊口圩等。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2.50米(设计洪水位)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保护县城的双钟圩的防洪安全,同时加强城区排涝泵站的维护保养,确保不发生严重内涝。“低水种养、高水还湖”的单退圩堤,万亩以下圩堤(泊口、小桂港等)按抗御湖口站水位20.50米时的相应水位、万亩以上圩堤(南北港、泊洋湖、造湖等)按抗御湖口站水位21.68米时的相应水位,超过此水位时实施进洪蓄水。
4.7.3 重点水库
由县防指调度的殷山水库、马迹岭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可考虑炸低溢洪道底板或在适当地方开挖非常溢洪道泄洪,同时将涵管(隧洞)闸门全部打开协助泄洪。炸低溢洪道底板或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必须经县防指同意并报省防总和市防指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是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应事先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
由乡镇防指调度的小型水库参照上述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 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受灾标准
4.13.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县委书记和县长或县委、县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县委、县政府共同派慰问组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县2/3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全县因一次性灾害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3亿元以上。
4.13.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县1/2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全县因一次性灾害死亡人数在2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0.7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2亿元以上。
4.13.3 少数民族地区、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4.13.4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3.5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县防办商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后,尽快向县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6 各乡镇防指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地方相关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4.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4.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县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乡镇和部门、干群投入抗洪救灾工作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民兵等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等。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畅通。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c、调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队伍,由本级防指和工管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向上级防指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或送水车辆送水,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县发改委、县电力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乡镇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乡镇、村组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县、乡镇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运输、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县和乡镇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依靠市防指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乡(镇)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县、乡(镇)两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完善我县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湖口段、鄱阳湖和县境各中小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的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艇分队要加强水上操作训练和搜救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量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
强度 |
H |
10≤H<25 |
25≤H<50 |
50≤H<100 |
100≤H<250 |
H≥250 |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江河湖库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 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县防汛指挥部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旱期过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