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17日
湖口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府厅发〔200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管养体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逐步做到有路必养、全面养护的目的。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乡(镇)两级政府为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把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县政府考核体系,且分值不低于5%(具体考核细则由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公路管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对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给予补贴。
(三)制定公路管养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制定年度养护工作目标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养护队伍,并由相应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乡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乡(镇)的养护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选择专人做好本村范围内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及乡(镇)的指导。
第九条 县道养护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道路所在地的乡(镇)、村负责,处在集镇街道的县道由所在乡镇负责管养。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岔道口、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组建或吸收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和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道路两旁逐步实施绿化带;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养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养护技术
第二十条 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水泥(油)路、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保证每年集中修补一至二次,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梁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定期对缩缝、涨缝、裂缝进行灌封处理,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水泥面板麻面、露骨、坑洞、积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应破除维修并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的砼面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进行灌缝处理,防止渗水。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洞大补,圆洞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砂石路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草。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四)桥涵养护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强小修保养。
2、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加强桥涵管理,对危险桥涵应设置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桥台浆砌块石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从刷掏空,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五)路肩养护
1、公路路肩养护主要任务是:保持路肩平整密实、无杂草。
2、定期将路肩和边沟的杂草清除。
3、培护整形:加强经常性巡查,对路肩因雨水冲刷或车辆碾压造成垮塌或沉降,要及时发现和做清理、培土整形处理,以免影响行车安全和公路美观。
(六)路边绿化管护
1、道路两边尽量实施绿化。
2、每年定期补栽已损失树木和绿草。
3、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剪枝。
4、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灭虫。
5、防止树木(花草)的损坏。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所辖区域的农村公路,省交通运输厅每年按照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给予补贴。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自2012年起逐年加大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投入力度,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县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县道3000元/公里、乡道1500元/公里、村道500元/公里给予补贴,安排下达养护工程配套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将逐年增加。 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按照不低于乡道1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的日常养护补贴。
第二十五条 村道的修建与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厂矿、企业按年度出资用于某段公路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定期或每年度对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状况进行检查评比,根据评比的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县、乡、村道路给予养护资金补贴。
日常养护补贴:各养护责任主体经考核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养护目标任务的,每年按照县道奖励3000元/公里、乡道奖励1500元/公里、村道奖励500元/公里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将随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增加相应增加。未完成年初制定的养护目标任务的或养护工作不到位的,将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相应降低或不予补贴。
为了激励养护工作更好地开展,每年将采取“奖优惩劣”的方式对养护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经济奖励,对养护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奖励补助费用由交通运输局在养护专项经费中拨付。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路政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交警、矿管、公路、运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共同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在公路两旁设立建筑物的,必须由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机构调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处罚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按照“明确责任、分级考核、强化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考核的对象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为“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等两方面,“养护质量”以每条路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为100分(见附表一),以定期检查的公路病害情况、好路率目标完成情况、养护管理的成效情况;“养护管理”以养护责任主体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为100分(见附件二),以检查养护机构的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路政管理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养护责任主体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考核实施。通过考核,掌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动态,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的建设,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成效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畅、安、洁、美,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按照公路行政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县道每月考核一次,乡道每季度考核一次,村道每半年考核一次。养护管理按年度进考核。
第四十条 考核后按“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两方面内容综合评出养护责任主体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同时,上级养护资金的拨付与考核得分挂钩,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