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房屋、土地征收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8日
湖口县房屋、土地征收和政府性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行为,加强过程监管,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屋征收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未列入政府补偿文件范围的带普遍性的补偿项目,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和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偿标准,分别形成调查报告和估价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形成文件,然后按文件执行。
第六条 对特殊的个案项目进行补偿,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和项目指挥部核实登记,拟定补偿标准,形成个案项目核实登记表和补偿计算单,由参与核实登记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和项目建设指挥部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并按以下金额分档分级审核报批:
单笔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以下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共同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单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项目建设责任人共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项目建设责任领导审定;
单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共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对技术难度大、难以计算补偿的项目,先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再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共同对评估补偿金额进行会商认定,再按前款(1)至(3)条分档分级报批。
第八条 对不可预见性支出,需经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相关乡镇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和申请报告,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九条 坚持先报审后征收、实地实据征收和按标准补偿的征地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类别、提高补偿标准、超面积征收、超越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是指项目建设红线区范围内平地控制在3%以内,山林地、斜坡地控制在7%以内。
超越红线区外范围的征地面积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确需超标准补偿或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个案,所产生的费用,由参与征地的国土、相关乡镇、村(社区)和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踏勘调查和清点丈量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乡镇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以下金额分档分级审核报批:
单笔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以下的,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会商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单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和项目建设责任人共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项目建设责任领导审定;
单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共同研究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正,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无价材料及暂定价的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装修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等内容。本规定所称隐蔽工程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成果,被下一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实行可行性技术评审和造价增减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坚持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按程序审核审批,在限定时间内备案的原则。
第十三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设计变更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签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力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执行以下程序: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确认、设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签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及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办理设计变更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变更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图纸、工程变更费用预算书(表)及计算资料等。
第十六条因规划调整或政府决策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经有资质机构进行评审,并将变更方案和评审结果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县政府审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地质勘察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提出合理化的设计微调,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零星工程量签证和因市场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动的签证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征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以下金额分档分级审核报批,由此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以下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核实,项目责任人审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建设单位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建设、审计、监察、预算、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到现场核实后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经项目责任人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建设、审计、监察、预算、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到现场核实后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经项目责任领导审核和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认定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大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由建设、审计、监理等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边实施边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未在发生变更签证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其他需要按程序审核报批的工程变更签证,未按上述相关程序执行的。
(三)施工、监理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产生质量安全等问题的。
第二十条变更签证工程费用发生变化时,其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办法为: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四)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凡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隐蔽前,需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若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的,则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对自行隐蔽的工程将不予评审和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规定办理房屋、土地征收和工程签证的,增加的投资费用县政府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责任领导和首签人责任,首签人必须签署具体日期和准确时间。对房屋、土地征收和工程签证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人采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房管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