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6-09
  • 文件编号: 湖府发〔2014〕13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0-0501-2014-0019

关于印发《湖口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9 00:00 责任编辑:王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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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5月30

湖口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治理工作,保护我县公路建设成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77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县(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 “三治”工作遵循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范围内治超治限治污染工作;县治超治限治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三治”办)为全县“三治”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全面协调“三治”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三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三治”工作机制,落实“三治”工作人员。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运管分局、市容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港口局、工商局、安监局、矿管局、法制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三治”工作中的职责。

  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联系机构,明确专职人员,配合做好全县公路“三治”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三治”工作。对矿山、码头、车辆行驶线路及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汇总。组织改装货车到指定地点进行切割,对切割车辆进行拍照、登记,完善车辆基本信息。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矿山、码头在线监控的安装工作。在车辆进出的主要路口设立卸载点并安排人员驻点进行管理。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超载货物,并监督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公路分局负责配合县“三治”办开展整治工作。

  第九条 运管分局负责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切割。对非法改装点的查处。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暂扣车辆证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到指定地点对擅自改装部分进行切割拆解或自行切割恢复原状,经县“三治”工作部门办审核后,领回证件,不予处罚。对限期非法改装车辆未整改恢复原状仍上路行驶的,或者经切割后又重新非法改装的,一经查处立即切割,恢复车辆原始尺寸,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暂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驶,证据登记保存,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条 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三治”联合执法现场的交通秩序。对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协助交通、运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改装车辆进行切割。

  第十一条 市容执法局负责城区“三治”工作的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发放“三治”宣传单等方式,营造“三治”舆论氛围。依法查处城区道路违法、违规货物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公安局负责非爆矿山企业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企业存在捞底开采或不符合爆破安全条件等现象,应当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爆破作业活动。并积极维护“三治”工作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各执法部门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安监局负责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监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加强矿山、料场源头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实行整改、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矿管局负责加强矿山采矿的审批和监管,按照要求做好矿山源头货物运输车辆装载并加盖蓬布的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安装监控及洗车等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承诺书内容。

  第十六条 港口分局负责加强港口码头日常监管,督促码头在规定时间内安装监控设备和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督促码头企业履行承诺书内容。

  第十七条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园区“三治”工作。加强园区企业宣传和沟通,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园区开展“三治”工作。

  第十八条 工商局负责检查清理矿山料场、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对纵容不规范装载车辆运输的企业,配合“三治”办督促企业改正。

  第十九条 县法制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全县“三治”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条 相关乡(镇、场)负责全力支持配合“三治”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座谈,督促辖区村委会积极参与“三治”工作。

  第三章 源头治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办理货运车辆证照时,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污染公路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运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

  (四)对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不得装载、配载。

  (五)对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不得装载、配载。

  (六)按照货运车辆装载标准进行规范装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出具虚假装载证明。

  ()维护计量器具和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转,不得采取遮挡、毁坏等任何手段逃避监管。

  ()自觉接受县“三治”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三治”工作部门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重点源头单位和区域,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在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交通部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认定为超限超载行为,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第二十六条 行驶农村公路的货运车辆,县乡道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5吨,村道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场)人民政府可以为保护县道、乡道、村道的需要,在县道、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通行。

  第二十八条 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采取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九条 县“三治”办应组织交通运输、交警、运管、市容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第三十条 县“三治”工作部门执法人员对查出的违法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自行卸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卸载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各矿山、码头向县“三治”办签订车辆规范装载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矿山企业缴纳标准按采石场年产量计算,5000元/万吨,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突破10万元;码头企业每户缴纳保证金5万元。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年度缴纳,逐月结算,差额补齐。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三治”工作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处罚,第一次给予20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40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8000元罚款。处罚依次类推递增,每次罚款不超过3万元。

  除按上述处罚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处罚,累计处罚达到5万元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7天,记不良记录一次;累计处罚达到10万元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15天,记不良记录两次;累计处罚达到10万以上的企业直接列入“三治”黑名单,进行全县通报,并报县政府备案,纳入重点整治的矿山、码头范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三治”执法部门按照每次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三治”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县“三治”工作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三治”工作部门执法人员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杜绝吃、拿、卡、要以及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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