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7-19
  • 文件编号: 湖府发〔2014〕15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0-0501-2014-0022

关于印发湖口县扶持专业市场发展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9 00:00 责任编辑:王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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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扶持专业市场发展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

湖口县扶持专业市场发展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培育壮大各类专业市场,鼓励工业标准厂房加快建设,引导商贸物流业和工业制造加工业集群发展,实现“一二三产”互动融合,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繁荣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市场,是指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商品,融批发、零售、仓储为一体;经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县商务局按专业市场招商引进并经发改委投资审查备案;且开发者具有房产开发资质、经营者经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全县范围内商贸流通经营场所。本办法所指的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县商务局招商引进并经发改委投资审查备案,厂房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开发者和入驻的企业经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核发营业执照,在湖口当地纳税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对各专业市场和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公司或商业运营公司落实跟踪服务单位,帮助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招商、运营等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现行标准优惠20%;户外广告发布费按现行标准优惠40%

  第三条 对入驻各专业市场和工业标准厂房的经营户或工业企业所有证照手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办理,限期办结。

  第四条 在湖口县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和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给予三年的市场培育扶持期(以首次缴纳房屋租赁税收的当月起计算培育扶持期)。

  第五条 对各专业市场和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公司或商业运营公司,在3年培育扶持期内,每年给予资金奖励,具体金额以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自持产权的房屋租赁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土地增值税收为标准。

  第六条 对已出售、开发公司或商业运营公司回租的商铺和工业厂房,在3年市场培育扶持期内,每年给予资金奖励,具体金额以当年所缴的房屋租赁税收为标准。

  第七条 对于入驻各类专业市场经营者,在3年培育扶持期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是经营者属个体工商户,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各专业市场开发公司或商业运营公司统一核算,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二是经营者属企业法人的,每年给予资金奖励,具体金额以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

  第八条 对于入驻工业标准厂房的工业制造加工型企业,在3年培育扶持期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是每年给予资金奖励,具体金额以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二是根据企业规模和效益,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鼓励入驻工业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并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在厂房产权过户后一个月内,给予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公司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厂房转让、出售时所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为标准;二是在购买企业正式生产并产生税收的当年,给予购买企业资金补贴,具体金额以购买厂房时所需缴纳的契税为标准。

  第十条 本着“划类经营、统一管理、节约资源、方便群众”的原则,各专业市场正式开业后,县政府将鼓励和引导县城各行各业经营者入驻专业市场集中经营。

  第十一条 对各专业市场引进的非湖口县籍经营者,其子女入学享受湖口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各专业市场正式开业后,县交通部门将协调公交营运公司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在各专业市场设立公交站点并以专业市场名称命名;县交警部门对在县城主次干道各专业市场的免费接送车临时停靠予以全力支持。

  第十三条 各专业市场商铺门头店招由各市场开发公司或商业运营公司统一标准后,报县市容执法局备案,不收取门头店招广告发布费;临路的商铺门头店招由县市容执法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的企业、个人,由开发公司或商业运营公司汇总后报县商务局。经商务局会同发改委、工业园、工信委、商业、供销、财政、工商、国土、国税、地税、市容执法、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4730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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