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4-15
  • 文件编号: 湖府发〔2014〕6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0-0501-2014-0012

关于印发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5 00:00 责任编辑: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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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2日

            

  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23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九江市中心城区单位统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办字〔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二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租售并举,租补分离;严格准入,公开公正;加强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全过程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并轨建设。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有条件的乡镇可安排建设适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无偿划拨,建设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和乡镇政府自筹解决,项目建设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入住申请条件参照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制订,租赁管理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金收入归各乡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独立投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求报政府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县房地产管理局全程指导、监督。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纳入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物业管理、幼托、学校、社区医疗卫生以及服务性商业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要求提供较为完善的装修,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 产权规定

  (一)政府直接投资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县政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为管理。

  (二)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各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单位资产整体转让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与企业资产一并转让。转让后,须保持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三)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所投资份额比例归属各投资人。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工程安全质量“三个百分百”,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五条 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可行政无偿划拨,亦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1、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按土地出让收益10%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4、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支出后的结余资金;

  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6、出租(售)公共租赁住房和小区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7、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全部收益和税费;

  8、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9、企事业单位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利用县城投公司投融资平台,解决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融资。

  第十六条 税费优惠

  (一)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二)按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白蚁防治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等(不包括社会广告)。

  (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县政府抄告单,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县政府抄告单,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国家新出台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申请人可为:①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在乡镇集镇居民);②在县城规划区(或集镇)有稳定劳动关系且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③在县城规划区(或集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外来(进城)创业人员;④在县城规划区(或集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⑤园区企业职工;

  如乡镇未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则不受理乡镇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

  3、申请人及家庭在县城规划区(集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必须取得县城非农常住户籍满3年(含)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规划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是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领取低保金3个月(含)以上;

  3、申请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不含抚恤对象)、无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在岗在编人员;

  4、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第十八条 申请、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如实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报名(外来务工、创业人员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所在地园区或劳动经营场地所在居委会申请报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单位申请报名)。

  (二)初审:

  1、各居委会、园区企业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2、居委会、园区企业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企业完成资格初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完成资格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7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由初审机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机构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或单位主管部门。

  (三)复审:

  1、双钟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完成资格复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完成资格复审)。

  2、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复审机构在辖区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复审机构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情况”内容并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定:

  1、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证件及各部门的反馈进行复核。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并以张榜等形式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复审情况录入《湖口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完成登记。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直接分配和摇号配租两种方式。直接分配适用于以园区企业为单位职工共同申请的职工群体,即对园区企业职工申租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企业申报和最终审定情况直接分配;摇号配租适用于单个家庭申租的。摇号配租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群众监督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摇号中签的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

  (一)配租确认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配租家庭发放《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配租家庭在收到通知单30日内与县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交租方式以及使用要求。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交租方式为每半年一交。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

  1、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

  2、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

  3、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4、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

  5、承租人应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依法追缴。

  (三)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

  第二十二条 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地段执行。台山片区暂定为多层3.5元/㎡·月,高层(电梯房)4.5元/㎡·月;海山片区暂定为多层3元/㎡·月,高层(电梯房)4元/㎡·月。工业园区、相关乡镇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商品房同等级收费标准的70%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2年测算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物业维修基金、房屋质量保证金按《湖口县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实行租补分离,在缴清统一租金后,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组织,报政府同意后实施。配租后仍有房源剩余的,由政府组织统一面向社会承租。承租对象全部实行政府统一租金或售价标准,租金或售房收入按所占产权份额比例分成。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可对外出租,原则上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报经县政府审批,租金和出售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住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律不补偿个人装修费用。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遵循“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区别定价、期限过渡”的原则。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本办法所称有限产权是指房屋建设用地为政府划拨,房屋购买人以政府确定的综合成本价格一次性购买特定公共租赁住房全面积的不完全产权。

  第二十八条 有限产权申购管理

  (一)对以园区企业为单位职工共同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申请之初就可以申购有限产权;

  (二)对单个家庭申租公共租赁住房,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2、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3、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购买申请。

  2、审批。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3、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

  4、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将购房款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同时申购人按照商品住房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标准缴交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缴入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专户,纳入社会统一管理。

   5、权属登记。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收据、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为共有权人一并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继承、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第三十一条 完全产权申购管理

  (一)购买人在取得有限产权2年后,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进行产权过渡。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提交申购申请书、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购买申请。

  2、审批。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3、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

  4、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将审核确认的购房款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收据。

  5、权属登记。购买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收据、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普通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出售价格

  (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价按照综合成本价计算核定,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三)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在综合成本价的基础上,依法补交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计算核定。

  第三十三条 出售县城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县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出售各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乡镇投入比例所得部分用归各乡镇人民政府后,上级专项资金投入比例部分缴入县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支持

  (一)商业贷款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违规超建或超套型面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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