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日
湖口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 预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预算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评审经费由县财政安排,用于预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算评审业务;
(二)编制预算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
(三)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出具《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四)建立社会机构库和专家库,完善评审机构及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 收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整理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三)对《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或整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收到《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三)按照《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具体承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预算;
(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包括:使用财政一般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县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均应纳入预算评审。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结)算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县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可分别对审计决算和财政评审情况进行互查,确保财政评审和审计决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预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核定项目总投资。主要是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有关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工程预算。
(四)其他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将预算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受理,对资料不齐的退回补充。
预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三)工程预算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施工或招标图纸、行业定额、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计价依据。
(四)预算书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评审。
(一)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和说明原因,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
(二)出具《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财政部门反馈;
(四)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建议招标控制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投资时,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批复概算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四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不予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的支付标准原则上参照赣财综字〔2000〕13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问题且不接受财政监督和拒不配合、阻挠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视情况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该项目资金;评审过程中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口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