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6号)、《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三年率先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九发〔2016〕2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贫困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一)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14.4%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落实省政府规定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20%,2020年高于40%。2016-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3240元/年、3660元/年、4260元/年、4860元/年、5640元/年。
(二)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提高的相应比例提高相应的补助水平,到2018年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至少达到245元/月,2020年至少达到325元/月。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的衔接
(三)实施台账比对。2016年11月底前,县民政部门要完成与扶贫部门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在对比工作中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数据统计有误的要及时沟通协调,进行核查完善,确保对比数据真实完整。县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纯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与民政部门建立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并建立健全台账。
(四)实行应扶尽扶。县扶贫部门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
(五)实行应保尽保。县民政部门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督促乡(镇、场)在低保对象调查审核认定时履行主体职责,并发挥包村蹲点干部积极作用,对当地的贫困群众进行排查摸底,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贫困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和备案工作。对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地方,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经申请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对本地贫困乡镇、边远山村等贫困群众较多、脱贫难度大的地区重点倾斜,坚决纠正按人口分基数的简单做法,促使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更加符合实际贫困状况。
(六)统一尺度标准。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对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严格按政策执行到位。对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各地可以制定相应标准适当扣减。对通过扶贫开发帮扶实现脱贫的对象,可在六个月的时期内实行低保渐退,提供保障过渡期,逐步减发和停发低保金,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七)落实重点保障。摸清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纯低保户”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名单,县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并逐年提升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原则上2018年达到15%-20%,2020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20%-25%。常补对象原则上应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八)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场)要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提出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的意见;县民政部门要将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县扶贫部门,将A类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作为重点兜底保障对象给予长期保障;将B、C两类对象列为重点扶贫对象,由县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县民政部门以县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B、C两类经过帮扶,可以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要及时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九)开展居住地申请低保。各乡(镇、场)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全面建立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工作和群众办事成本,为困难群众申办低保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三、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十)加强城乡低保统筹。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协调发展。
(十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十三五”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20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入院需求。探索敬老院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有效模式,解决敬老院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问题。
(十二)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积极争取财政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突出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贫困家庭儿童实施重点救助。
(十三)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对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时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对象。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困各种原因造成的致贫返贫问题。2016年-2020年,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
(十四)引导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积极与慈善救助衔接,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四、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十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增加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功能和相关数据项,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和贫困统计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
(十六)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坚持整户识别,将农村最贫困的群众按照“七步法”相关程序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数据系统,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
(十七)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县、乡、村三级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各乡(镇、场)要认真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
(十八)建立精准救助机制。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都纳入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范围;对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开展摸底排查,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充分运用社会救助资源予以重点保障。
(十九)建立多方参与机制。要积极引导社工、义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二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支持的同时,筹集县财政应承担配套资金,要按要求严格落实到位。要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能力。
(二十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社会救助保障与扶贫工作衔接落实情况,列入科学发展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落实。
五、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保障
(二十二)高度重视。各乡(镇、场)、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搞好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对于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发挥积极作用的深刻内涵。
(二十三)加强衔接。要加强工作程序上的衔接,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在时间上和程序上同步进行;要加强政策衔接,低保对象识别后,低保金要保证发放到位;扶贫对象识别后,要保障相应扶持政策到位;要加强动态管理的衔接,实施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二十四)注重实效。要加强部门联动,特别是加强县民政局与乡(镇)民政所的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分析、核实、汇总低保和建档立卡数据,确保数据高度吻合;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方案,明确具体内容、工作步骤及时限要求,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队伍在开展低保和扶贫对接时业务水平,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高效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