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划分方案
为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区域布局,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原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合理优化调整禁养区划分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局面。
二、划分原则
1.依法合规、全面调整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结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原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全面调整,保证调整后禁养区范围依法合规。
2. 以人为本,稳定保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
3.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湖口县城市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同时随着城镇发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的调整,禁养区范围进行同步动态调整。
4.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湖口县城市总体规划》《湖口县城乡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湖口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确保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科学可行。同时,禁养区划分做好与其他方案相协调、相衔接,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划分依据
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1.1 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8.《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3.4.24起施行)
3.2 标准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88-2018)
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3.3 其他相关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字〔2019〕18号)
3.《湖口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4.《湖口县城乡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2015-2030)》规划
5.《湖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6.《湖口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7.其他相关资料
四、划分范围和期限
4.1 划分范围
本次划分范围为湖口县行政管辖区域,涉及14个乡(镇)场,包括双钟镇、均桥镇、流泗镇、马影镇、武山镇、城山镇6个镇,大垅乡、张青乡、凰村乡、付垅乡、流芳乡、舜德乡6个乡,以及武山垦殖场、南北港水产场,共涉及国土面积673.66平方公里,其中陆域542.12平方公里,水域131.54平方公里。
4.2 划分期限
划分以2018年为基准年,调整期限为2019-2024年。
五、划分标准与结果
5.1 禁养区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场选址的规定,结合湖口县实际,调整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其他区域,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5.2 禁养区划定调整结果
原统计湖口县畜禽养殖场三区划分及地理标注示意图共有23个禁养区域,总面积203.29平方公里。其中共有8个禁养区需要依法调出,调出总面积103.83平方公里;其余15个禁养区面积调整,调出总面积28.8642平方公里,原超规模划定的禁养区内无养殖场。同时将原禁养区细化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建成区、其他依法划定区等五大类,新增基本农田188.47平方公里,最终核定禁养区34个,总面积259.0658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口县域内已划分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城区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水厂饮用水保护区,城山镇横山村二房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舜德乡王油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山镇武联村邹厂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山镇武前村天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桥镇桂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桥镇文联村蔡官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付垅乡殷村殷泉湾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芳乡老山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1.364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1.393 km2、二级保护区9.971km2。
(2)自然保护区
江西鄱阳湖口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台山森林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洋港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石钟山青檀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鞋山苍鹭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屏峰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大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付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共8个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湖口石钟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湖口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5个,包括双钟镇、均桥镇、流泗镇、马影镇、武山镇、城山镇6个镇,大垅乡、张青乡、凰村乡、付垅乡、流芳乡、舜德乡6个乡,以及武山垦殖场、南北港水产场、高新技术产业园,总面积为30.34 km2。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湖口县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约188.47km2。
六、其他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禁养要求
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于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
对县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探索适宜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畜禽粪污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生态化处理水平,实现现代畜禽养殖场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治理要求。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场根据禁养区划分方案要求,落实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相关规定。同时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县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利用媒体、电台、讲座等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进一步了解禁养区域的禁养要求以及污染治理要求,为方案的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让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生态养殖工作,提高畜禽养殖场的责任主体意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区块明细表
|
类别 |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具体划分情况 |
面积 (km2) |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 |
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水厂饮用水保护区 |
经度:116°12′30.3″,纬度:29°44′21.4″。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1000m至下游100m;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总面积0.11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m;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总面积3km2。 |
3.11 |
|
2 |
城山镇横山村二房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17′12.052″;纬度:29°35′34.325″。 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总面积0.22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取水口半径不小于500m范围内的区域;总面积0.941km2。 |
1.168 | |
|
3 |
舜德乡王油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14′28.3698″,纬度:29°48′8.0136″; 一级保护区:井口为中心,半径30m区域;总面积0.03 km2; 二级保护区:井口为中心,半径300m区域;1.568 km2。 |
1.598 | |
|
4 |
武山镇武联村邹厂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22′38.612″,纬度:29°34′23.853″;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317 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0.962 km2。 |
1.279 | |
|
5 |
武山镇武前村天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42′56.3053″,纬度:29°54′24.2422″;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519 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15 km2 |
1.534 | |
|
6 |
均桥镇桂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16′33.1″,纬度:29°38′18.181″;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021 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121 km2 |
1.142 | |
|
7 |
均桥镇文联村蔡官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38′31.1105″,纬度:29°44′35.1902″;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023 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38 km2 |
1.403 | |
|
8 |
付垅乡殷村殷泉湾 |
经度:116°21′45.352″,纬度:29°40′51.608″;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008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0.571 km2 |
0.579 | |
|
9 |
流芳乡老山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经度:116°14′51.29″,纬度:29°30′24.092″;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138k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0.354 km2 |
0.492 | |
|
二、自然保护区 |
10 |
江西鄱阳湖口国家级森林公园 |
湖口县城南郊 |
12.77 |
|
11 |
湖口县台山省级森林公园 |
县城新、老城区及工业园区 |
2.23 | |
|
12 |
湖口县洋港省级湿地公园 |
长江、鄱阳湖交汇处 |
3.2248 | |
|
13 |
湖口县石钟山青檀县级自然保护区 |
/ | ||
|
14 |
湖口县鞋山苍鹭县级自然保护区 |
/ | ||
|
15 |
湖口县屏峰县级自然保护区 |
4.235 | ||
|
16 |
湖口县大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 |
1.944 | ||
|
17 |
湖口县付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 |
3.547 | ||
|
三、风景名胜区 |
18 |
湖口石钟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
/ | |
|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 |
19 |
双钟镇 |
镇区范围 |
7.41 |
|
20 |
均桥镇 |
镇区范围 |
0.73 | |
|
21 |
流泗镇 |
镇区范围 |
2.62 | |
|
22 |
武山镇 |
镇区范围 |
0.32 | |
|
23 |
马影镇 |
镇区范围 |
0.65 | |
|
24 |
城山镇 |
镇区范围 |
0.29 | |
|
25 |
张青乡 |
镇区范围 |
0.21 | |
|
26 |
大垅乡 |
镇区范围 |
0.17 | |
|
27 |
凰村乡 |
镇区范围 |
0.76 | |
|
28 |
付垅乡 |
镇区范围 |
0.21 | |
|
29 |
流芳乡 |
镇区范围 |
0.24 | |
|
30 |
舜德乡 |
镇区范围 |
0.3 | |
|
31 |
武垦场 |
人口集中区域 |
0.12 | |
|
32 |
南北港水产场 |
人口集中区域 |
0.01 | |
|
33 |
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 |
人口集中区域 |
16.30 |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
34 |
基本农田 |
县域内基本农田 |
188.47 |
|
合计 |
259.065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