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农村发展改革、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切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的保障的。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登记发证原则
1.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2.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3.所有的院落和空基不予登记发证。
4.此次登记发证不收取农民群众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权利人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权利人)和户口本(同一户籍所有人员)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必须一致)。
2.权利人和相邻人签字的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自然资源局提供)。
3.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房产证、县政府批准文件等),如没有,需村(居)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利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经公示30天后无异议。
三、登记发证期限
2020年元月—2020年11月,超过此期限申请登记发证,则依法依规收取相关费用。
四、登记发证收件地点
各村(居)委会。
五、相关单位职责
(一)村民小组(理事会)审查内容:1.权利人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房屋建设时间和房屋所有权情况。
(二)村(居)委会审查内容:1.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符合“一户一宅”情况;2.是否有权属纠纷。
(三)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查内容:对村、组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权属调查、争议调处、补办审批手续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基层所负责参与辖区内材料的审核,特别是地类的核定。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参照《湖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湖宅管字〔2017〕3号)。
(一)下列人员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1.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2.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3.父母或其中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4.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3.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4.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一户多宅”问题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多子女户分户,父母身边必须留一子女,独子(女)只能分配一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宅基地。
4.不符合继承和分户条件的多处宅基地,只确权登记符合规定的一处宅基地,且优先登记老宅基地房屋,其余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二)城镇居民下乡建房问题
《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三)原登记发证面积与本次测量面积误差问题
原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本次确权登记因测量方法不同,引起实地调查面积与原登记发证面积不一致的,按本次实地调查测量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占地超出省(市)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作为生活附属用房的余屋和正屋连在一起为同一宗地的,按上述规定予以登记。
(四)未批先建宅基地问题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宅基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经乡、村两级组织同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30天)无异议,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五)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原土地权源证件载明的使用权人不一致,或是非户主身份申请登记的问题
1.原土地使用权人死亡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凭遗嘱、财产分割协议等,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对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房屋赠予、置换和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依照相关政策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的实际使用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原则上以户主为权利人申请,家庭另有约定的附家庭成员签字的协议书和村(居)委会的证明。
3.对原土地权源证件载明登记的使用权人与现有户口簿、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凭派出所户籍、村(居)委会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按实际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建房问题
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予以登记发证。
(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问题
按照2016年《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只登记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建筑面积(地下室超过2.2米按一层计算)。
1.建筑占地登记面积: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20㎡以内,老宅基地(含改、扩建)占地面积150㎡以内,超占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2.建筑面积登记:建筑三层及以下房屋,登记面积350㎡以内,超建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3.建筑超过三层的房屋,只登记三层及以下的面积,按上述第1、2条规定登记,第三层以上的建筑部分均算超高建筑面积,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八、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1.移民建镇或地质灾害搬迁,原住房应拆除但没有拆除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2.非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3.村民新建、扩建住房,因占地不符合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相关管理要求,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5.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予确权登记。
6.因依法查封和已抵押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
7.在2007年4月30日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下发前,查明地质灾害监测点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原已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的可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在2007年4月30日后,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监测点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湖口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以总登记模式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