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湖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安全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九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二、应急机构与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1 指挥机构
湖口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内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作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联络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公路管理局湖口分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体育局、县扶贫办、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火车站等部门。
2.2 办事机构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贯彻落实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相关指示和工作部署的常设办事机构。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组织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乡(镇、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间的应急工作;承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相关信息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会议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应急值班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与协调,应急预案管理,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具体工作。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险)情实时核查、速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参与地质灾害预防性安全检查;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承担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地质灾害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气等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并负责在建工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指导灾区做好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四类对象房屋改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县道沿线法定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被损毁的农村公路设施,尽快恢复交通运输。保证抢险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九江市公路管理局湖口分局: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沿线法定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被损毁的所辖国省道公路设施,尽快恢复交通运输。保证抢险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水情、汛情监测信息,协助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指导山洪地质灾害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畅通;协助灾区对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进行疏散,在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严厉打击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空间规划,并做好用地审批相关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临时使用的土地;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包括 1:1 万及1:5万地形图),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测绘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
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卫生安全;负责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及时做好损毁校舍的修复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配合建立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扶贫办:负责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衔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所属的园林设施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供给,
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地质灾害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负责及时准确无偿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属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毁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火车站:负责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铁路设施,尽快恢复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送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
2.4 专业队伍与职责
建立县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为骨干的县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聘用相应技术支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指导能力。
县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参与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值守;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公布年度防治方案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1.2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乡(镇、场)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灾隐患点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难以确定的隐患点,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3.1.3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各地在编制县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县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3.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乡(镇、场)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2 应急值班
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3 监测与预警
3.3.1 建立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3.3.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系统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3.3.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最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年度方案》,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预警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依据江西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降雨强度等级(表1、表2)确定。
表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表
降雨强度等级
地灾易发程度 4级 3级 2级 1级
高易发 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中易发 不发布 蓝色 黄色 橙色
低易发 不发布 不发布 蓝色 黄色
表2 降雨强度等级划分表
过程降雨量(mm) 50-170 170-250 250-320 ≥320
日预报降雨量(mm) 30-60 60-100 100-150 ≥150
降雨强度等级 4级 3级 2级 1级
备注 降雨强度等级依过程降雨量及日预报降雨量取最大值
3.3.4 地质灾害预警
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视情况安装专业监测仪器,相关单位应利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警模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
3.3.5 发布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蓝色预警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黄色预警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场)负责人、监测人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联合预警机构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场)负责人、监测人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点灾(险)情预警,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程序、按权限适时发布。
3.4 地质灾害速报
3.4.1 速报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有人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以及成功避免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报告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3.4.2 速报的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灾情险情、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3.4.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公路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危险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及时核实上报相关预警或灾(险)情信息,组织当地群众采取临时避让、自救互救等措施,及时安排专人监测灾(险)情发展、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做好受威胁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应视预警和灾(险)情等级,分级启动相应响应行动。
5.1 预警响应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区内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督促检查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撤离临界雨量时,当地政府、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指挥部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5.1.1 蓝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出后,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提醒应急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督促预警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检查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避让和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准备工作。
5.1.2 黄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蓝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各级应急值班人员还必须加强对雨、水情的实时监测;预警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到岗到位,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出发准备。
视情况或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申请,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申请, 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1.3 橙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黄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县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收集逐4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灾(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或其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各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和预警区域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加强戒备,一旦实时雨情监测或气象短临预报2至4小时内将达到撤离临界雨量,当地政府、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申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1.4 红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橙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或其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县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提供逐2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灾(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县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做好24小时应急出发准备;预警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适时组织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申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1.5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结束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灾害发生地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灾(险)情应急响应。
5.2 灾(险)情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所在地县、乡镇两级人民必须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相关地质害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根据灾(险)情具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醋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1 I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启动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报告,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省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然资源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负责同志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省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负责同志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市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申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同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申请,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可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灾(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4 恢复与重建
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罹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灾发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灾害隐患和恢复重建进行调查评估,核实灾害造成的损失。向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3)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需援助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报批。公共设施和房屋毁坏需要原地重建的,应当查明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隐患;对经省、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认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需要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灾后异地重建的规定办理。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县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配备较先进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使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视频会商系统化,实现平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
6.2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紧紧依靠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等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我县为地质灾害易发县,为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调查和救灾力量的作用。每年要在汛期之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为县地灾应急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6.3 应急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县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应急物资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车辆、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与培训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6.6 应急演练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隐患点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在演练中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要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检验各部门应急处置与协同配合能力。要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应急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及演练绩效评估情况报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存档。
6.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8 监督检查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及时报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备案。
八、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8年3月27日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湖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