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0-19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字〔2019〕58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9-04-2019-0087

【有效】关于印发《湖口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19 00:00 责任编辑:湖口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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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9

  湖口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把“亩产效益”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抓手,促进工业企业以最小的用地、用能、排污等社会资源消耗达到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现就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和全省工业强省推进大会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及《江西省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赣节地增效办发〔2019〕1号)精神,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工业改造提升,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加大“1+2+N”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推动湖口工业形成产品竞争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结构布局合理、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明显、绿色经济提速发展的生态工业新格局。

  二、 评价范围

  依法取得5亩(含)以上用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数据统一为上一年度数据。

  三、 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25分)、亩均营业收入(25分)、亩均固投(15分)、单位增加值能耗(15分)、单位排放营业收入(1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分)。

  (二)计算办法

  1.总基础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综合得分为基础分与加(减)分之和。

  2.基准值:规上企业纳入评价的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亩均固投、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排放营业收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基准值。

  (三)加减分修正

  1.加分。对符合下述条件评价企业在原评价分数基础上给予加分。

  (1)当年度列入市级以上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加2分;

  (2)属于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当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

  (3)当年度建设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加1分;

  (4)当年度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等加1分;

  (5)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加4分,省级绿色工厂加2分。

  2.减分。对符合下述条件企业在原评价分数基础上给予减分。

  (1)企业未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减2分;

  (2)企业在上年度因为质量问题被中央或省媒体曝光经核实、造成加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并被立案查处的减2分;

  (3)企业在上年度被人力保障部门确定为“劳动保障信用警示企业”“劳动保障失信企业”的分别减1分、2分。

  四、主要流程

  (一)汇总数据

  每年2月底前,工信局组织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原则,开展指标数据统计和报送,并完成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工作。

  (二)评价计算

  每年3月中旬前,工信局组织职能部门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三)公示纠偏与公布

  每年3月下旬前,工信局组织职能部门完成综合评价计算后,可告知企业进行核对,对企业有异议的重新组织复核,进行纠偏纠错,待全部完成后再正式在媒体上发文公布,并将综合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同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

  (四)执行政策

  每年4月底前工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

  五、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将企业分为“4”类,即ABCD四类:

  A类为优先扶持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得分排名在前20%(含)的规上企业;

  B类为激励提升类,是指经营效益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得分排名在20%-80%(含)的规上企业;

  C类为整治提升类,是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要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得分排名在80%-95%(含)的规上企业;

  D类为限制倒逼类,是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得分排名在后5%的规上企业。

  评价时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分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提(降)档。

  六、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提档

  1.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

  2.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3.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领军企业;

  4.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以上四类企业可以提升一档(评为A类的除外)。

  (二)定档

  1.本地主板上市企业定为A类;

  2.外地上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子公司单独核算、经营正常的企业定为A类;

  3.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企业定为A类;

  4.亩均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企业定为A类;

  5.全国同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10的定为A类;

  6.全国同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50的定为B类。

  (三)降档

  1.当年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偿还的企业;

  2.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控制或外逃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四)否决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不得列为A类和B类企业。

  2.评价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为D类企业。

  3.企业自有占地面积5亩以上,且经核实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列为D类企业。

  4.企业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列为D类企业。

  5.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不参与评价的企业列为D类企业。

  七、结果运用

  坚持“保高效、限高耗”的原则,把“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逐步建立企业资源环境产出效益与能源、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相挂钩,与节能减排指标相挂钩,与激励奖惩政策相挂钩的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加大第一档企业优惠力度,倒逼末档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对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满5年的企业,企业转让、困境企业重组不满2年的企业,不实施惩罚性差别化政策。

  主要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如下:

  第一档企业(A类)(优先扶持类)

  1.项目扶持。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纳入重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计划,优先保障投资用地。

  2.资产建设扶持。对需园区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按照项目规划进行代建,企业自厂房验收交付之日起5年内完成回购。代建方也可将其代建的厂房及其它基础设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企业。对需租用厂房的企业,根据项目投资和纳税规模的大小,其租用厂房的租金,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在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和新上变压器容量上予以优先安排,实施有序用电、用汽、用气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年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符合江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A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相关部门在申报各类资金补助、评优评先活动、品牌培育、科研机构的设立、人力资源的获取等方面原则上优先推荐A类企业。

  5.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管理中金融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二)第二档企业(B类)(激励提升类)

  1.支持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享受资金奖励政策。

  2.按常态管理,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进档。

  3.在企业扩大产能时,给予政策支持。

  4.在用地、用电、用汽、用水、用气、排污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年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符合江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B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三)第三档企业(C类)(整治提升类)

  1.当年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2.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上市重组外不得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4.年用电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符合江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C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四)第四档企业(D类)(限制倒逼类)

  1.当年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全面清理对其原有的优惠政策,不享受任何新的优惠政策;严格控制贷款总额。

  2.严格控制原有产能扩张,不得新增对外租赁项目,不得增加排污指标。

  3.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指标。

  4.对D类企业未完全履行项目入园投资协议和不遵守国家法规及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加大惩处倒逼力度。

  5.连续两年评为D类企业的,相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或腾笼换鸟。

  (五)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

  企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湖口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信局局长、高新园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统计、工信、自然资源建、税务、财政、生态环境、科技、人社、市场监管、应急、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信局,负责统筹推进工

  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高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工信局负责审核工业企业名单,向省、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评价结果。

  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能耗等相关数据。

  3.税务局负责审核提供企业相关税收数据以及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名单的企业。

  4.县自然资源局审核企业用地数据,并利用企业“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评价企业基础信息和年度数据汇集汇总。

  5.县生态环境局审核企业排污情况。

  6.供电公司审核企业用电数据。

  7.县住建局负责核定企业用水相关指标。

  8.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企业名单。

  9.财政局负责提供上市挂牌(含其重组)企业以及当年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偿还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控制或外逃的企业名单。

  10.市场监局、县应急局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评价工作。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录入等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电、用汽、用水、用气、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对有异议、有争议的事项,由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处置,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狠抓结果运用。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做好减免、收缴、情况汇总等基础性工作,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运用过程中也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类一事一议情况的发生。要加大对C类、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差别化政策和存在闲置土地的企业采取综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督查考核。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评价工作成效,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 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 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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