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3日
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
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书记、省长刘奇同志视察湖口的重要讲话精神、全省“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调度会议精神,建设“水美、岸美、产业美、环境美”,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具体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进行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定位,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九江港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集约化开发、合理性利用、保护中发展”原则,开展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实现我县沿江港口向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生态化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中心。紧紧围绕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特别是“聚力一核三带、建设五个湖口”的总体战略布局,打造长江“最美岸线”、“共抓大保护,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具体要求,服务于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坚持市场化运作。注重统筹长江岸线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发挥好资源整合的叠加效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做大做强做优国有资本。
——坚持轻装上阵。把可持续性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在资产包选择、人员安排等方面不能背负历史包袱,要按照“轻资产、重运营”的模式,逐步推进资产划拨、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切实把提高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放在首位。
——坚持生态发展。以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为契机,着力解决“码头布局设置不合理,岸线资源重复浪费、码头设施效率低能,装卸作业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逐步把矿产资源开发、生产、销售、运输整合成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态发展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整合治理,分类处置,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方式,全面整合治理沿江“小、散、低”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维护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港口经营秩序,打造长江“最美岸线”湖口样板,努力实现“水美、岸美、产业美、环境美”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机构
成立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建设砂石
集散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委、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工投公司、县港口局、县河道局、县矿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投公司,由张海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处置稳当到位,项目建设到位,并按时提交总结汇报材料。县直相关部门在整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部门职能,全力推进专项整合治理行动和项目建设。
(二)确定整合范围。全县沿江范围内经营的15家码头,其中:依规纳入整合重组的码头12家(含历史岸线码头9家、临时岸线码头3家)、自愿选择整合重组码头3家。对于自愿选择整合重组3家码头公司,自愿选择参加整合的,将按照历史岸线码头整合标准处置;不愿意参加整合的,以后其港口码头不得经营砂、石(含粗砂、水洗砂、矽砂、土石料、石子等基建用砂、石)装卸业务,违反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详见湖口县“小、散、低”
码头经营情况表)。
(三)组建港务公司。成立湖口县长江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口长江港务公司”)作为我县码头统一经营管理的主体,组建内容包括人员抽调、公司架构设置、公司章程、经营活动、发展规划等方面。
成立湖口县长江装卸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由各被整合拆迁码头相关业主作为有限合伙人,按照其资产按评估值作为99.9%股份,县工业园投资中心为普通合伙人持有0.1%股份。
牵头单位:工投公司。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港口局。
(四)组织专业评估。根据资产评估通行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三种基本方法,国资局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三家及以上的中介专业评估公司,由码头业主投票选择评估公司,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此次整合治理的码头资产评估范围主要是基本用于码头生产性的专用设施设备、在建工程、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在8月底前按水位以上部分),不包括码头企业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其他资产和非关联资产。
县国资局、县工投公司、评估机构依据长江沿江九江段各县(市、区)2017年度码头市场行业拆迁价格等相关标准,拟定码头资立评估细则,经县政府审批后执行。未纳入评估处置的不可移动资产(含不能评估的水下部分)维持现状,无条件移交给湖口长江港务公司管理使用。
牵头单位:国资局、工投公司;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法制办、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港口分局、县河道局。
(五)资产重组股构。按照“国有控股,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县工投公司以现金或国有岸线资源、土地等资产在湖口长江港务公司占股51%;余下49%股份由湖口县长江装卸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大改造、提升、改扩建需要增加投资的,按股权比例增资;不按要求增资的,相应减少股权。
明确列为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分类处置占股比例:
第一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历史岸线码头,按评估价格的95%计算并折合到湖口县长江装卸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占股比。
第二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临时岸线使用的码头,按评估价格的85%计算并折合到湖口县长江装卸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占股比。
第三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历史岸线技改码头,具有一定的装卸规模,通过码头建设技改或已批准正在技改中(靠泊能力3000吨以上),从事散货、砂、石装卸经营活动,又从事企业其他经营活动的码头,给予自愿选择。自愿选择参加整合的,将按照第一类历史岸线码头整合标准处置;不愿意参加整合的,其港口码头只允许经营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不得经营砂、石装卸进出业务,违反规定进行码头经营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上述整合治理对象,其自愿参股湖口长江港务公司的,码头经营代表人必须协调好本码头内部股权分配并出具相关协议和承诺,且五年之内股份不得对外转让,但经县工投公司同意,可以按不高于评估折算价的90%转让给县工投公司。
对不同意上述分类处置方法的码头,不列入整合范围,依法依规予以拆除且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对同意上述分类处置方法的码头,被列入征收拆除部分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且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牵头单位:工投公司;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法制办、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委、县工投公司、县港口局、县河道局、县矿管局、县国资局、县市容执法局、长江海事处。
(六)集散中心建设。按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项论证和工程设计建设,经规划委员会审核、相关部门审批,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生产、销售、运输通道的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科学发展模式。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工投公司、县港口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法制办、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委、县安监局、县港口局、县河道局、县矿管局。
(七)最美岸线打造。岸线资产及土地资产处置处理。湖口长江港务公司设立后,由湖口长江港务公司依法取得岸线资产的相关批复及证书;对于码头所需土地等资源,由湖口长江港务公司依法依规取得;生态恢复。整合重组完成后,由湖口长江港务公司全面接管所有码头的资产,规范码头的日常运营管理,按照长江“最美岸线”会议精神,拆除不保留的码头泊位和开展复绿等工程;规范提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码头规划提升设计建设要求,根据吞吐量预测研究,结合岸线水陆域条件,确定合适的码头建设标准和规模;按照环保规范要求,淘汰现有落后装卸方式,选用先进装卸工艺和设备,着力提高码头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国资局、县工投公司、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法制办、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委、县安监局、县港口局、县河道局、县矿管局。
五、职责分工
整合治理中心建设工作在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直及驻县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支持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统筹兼顾,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
(一)县法制办负责审查整合治理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文件,
牵头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二)县工投公司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县港口局负责对《工作实施方案》的沿江“小、散、低”码头港口岸线、经营许可、岸线长度、靠泊能力、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港口业务的指导工作。
(三)县国资局负责对沿江“小、散、低”码头的评估、资产核实、资产划转等手续。
(四)港口、水利(河道管理)、林业、市容执法部门负责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过程中的非用码头拆除或搬迁及生态恢复等工作。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沿江“小、散、低”码头的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及整合重组技改的码头环评审批等工作。
(六)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负责沿江“小、散、低” 码头土地和附着物的征收、整合治理的扩建码头、新建码头的用地报批手续、规划建设许可审批、矿产资源许可审批等相关事项,合理保护并控制岸线腹地土地资源。
(七)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沿江“小、散、低”码头营业执照经营行为、港务公司筹建注册工作。
(八)海事部门负责对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
过程中的水上作业、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设置条件、船舶靠泊作业、有关海事、航道管理规定的检查和查处。
(九)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过程中的车辆进、出安全事项。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和宣传报道。
(十一)其他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处理沿江“小、散、低”
码头综合整合治理相关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订方案阶段(201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成立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制定《湖口县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湖口县长江港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等方案。
(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集中座谈和上门一对一交流等形式,提升宣传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采取业主民主投票的方式,选取一家专业评估中介机统一对待整合的“小、散、低”码头资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三)科学规划、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成立湖口长江港务公司,各待整合码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股份分配。规划临时砂和永久石集散中心,并启动报批、建设程序。
七、工作要求
(一)倒排时间节点,狠抓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和“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工作,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和湖口长远发展的角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县“一盘棋”的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互相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认真排查隐患,做好稳控工作。 沿江“小、散、低”码头整合治理和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工作,涉及面广,牵扯利益较大。各部门单位对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分析、认真研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码头整合规范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按时完成。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相互推诿的相关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甚至阻碍整合治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合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打造“最美岸线”有序推进。
附件:《湖口港区小、散、低码头经营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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