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口县多年来农机补贴工作实际,为了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湖口县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口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6日
湖口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江西省农业厅、财政厅《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18]1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政策,确保湖口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卓有成效,以确保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推进湖口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和紧抓关键环节,为湖口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继续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对我县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实施范围
湖口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适用于湖口县所辖乡、镇、场。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在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详见附件1)作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江西省农业厅公布对补贴机具种类及目录进行调整,以公布为准。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一年度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并公布《江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正常情况下,补贴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度进行。
同时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我县开展农机补贴“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农机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需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在办理补贴过程中,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等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为简化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财政局不加盖公章。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4和附件5)。
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形式审核,要根据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和兑付,补贴工作启动后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则上要按月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原则上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确保按时完成资金结算和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机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推广中心主任组成,办公室设立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和监管。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尤其涉及补贴额较大的机具,由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
(二)强化监督,严惩违规,加强检查。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财政局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惩违规。农机局要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县农机局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的厂家或经销商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部门备查。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财政局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市场和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县农机局书面报告。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不得限制农民省内自主选择购机。要严格补贴程序,使用好网络补贴操作系统。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把审核关;细把补贴资金发放关(每月底25日及时做好《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4>、《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附件5>)。
(四)加强引导,优化结构。本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服务粮食生产的机具为重点,兼顾农业、林果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等机具补贴,优先保障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和烘干机等粮食生产机械的原则,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五)公开信息,加强宣传。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设立“湖口县一站式服务大厅”,在大厅内装有监控摄像机,随时接受纪检部门、社会媒体、社会各界监督;将农机补贴操作流程制作宣传页发放到各乡镇场。每月进行发放补贴资金前,将《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在湖口县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中文:湖口县政府网、网址:http://www.hukou.gov.cn,)。严禁向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确保农民的权益。
(六)财政支持,落实经费。县财政每年向农机局安排10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档案、核查机具和喷字登记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附件:1.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 年度湖口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
4. 年度湖口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5. 年度湖口县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6、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7、湖口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流程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耕整机
1.1.3微耕机
1.1.4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小粒种子播种机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打(压)捆机
4.4.2圆草捆包膜机
4.4.3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1.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饲料(草)粉碎机
8.1.2饲料混合机
8.1.3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2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其他机械
13.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3.1.2沼气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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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本表打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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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基本信息 |
姓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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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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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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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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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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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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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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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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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 机具信息 |
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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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中央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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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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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补贴额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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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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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补贴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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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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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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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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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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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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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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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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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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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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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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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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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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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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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更新 补贴信息 |
报废回收证明编号 |
报废机型 |
底盘(车架)号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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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 承诺 |
1.本人已知政策规定,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者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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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部门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县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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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说明 |
1.本申请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申请书由各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份。 3.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申请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果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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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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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头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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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合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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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铭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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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铭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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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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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年度湖口县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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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补贴台数(台) |
发放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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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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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字): 复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备注:补贴台数分品目统计。
附件6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三条 非安装类的农业机械核验内容及核验流程:
(一)补贴对象形式审核。购机者为个人的,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进行核验,且本人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发票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购机者为组织的,须该组织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该组织内部相关人员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验,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
(二)补贴产品形式审核。补贴产品铭牌上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补贴产品铭牌上的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出厂编号、产品的机架钢印标志标识信息与发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须一致,
(三)补贴材料形式审核。购机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购机发票、拓印膜、及补贴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须相互关联,信息一致,且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需核验是否已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 核验完成后须通过“人机合影”方式采录购机者与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六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发动机号、产品架号拓印膜;
(四)人机合影照片(可为电子形式);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7:
湖口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流程
根据“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的精神,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
第一步: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经销企业负责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姓名、人机合影、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经销企业要将机具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拓印后粘贴在供货表上)交购机者。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步:申请。购机者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
提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必须是购机者本人,对非购机者本人提出的申请,县级农机部门不得受理。严禁经销企业代办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三步:受理。县级农机部门按照购机者申请先后顺序,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按“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步:公示。县级农机部门将确定的补贴对象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五步:结算。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整理好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至少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
第六步: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发放意见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资金兑付,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资金兑付。
第七步:归档。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重要资料进行妥善保存,特别是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