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0-30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字〔2017〕86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9-04-2017-0065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个人所得税等涉税事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30 18:36 责任编辑:王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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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个人所得税等涉税事项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切实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全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个人所得税等涉税事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带头示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纳税工作是法律赋予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征税,及时督促财务人员按月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为全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纳税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二、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职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实行普遍登记,认真加强涉税收入管理,全面准确计算应税收入,积极主动做好纳税申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及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各单位、团体须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从2018年元月1日起,在每月15日前申请工资(含奖金、福利)支付前,先将工资(含奖金、福利)表交由湖口县地方税务局,由其对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在加盖“湖口县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审核章”后,再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含奖金、福利)支付,并将代扣税款从财政大平台支付到县人民银行指定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金库湖口县支库,账号:140403000004371005)。

  2.财政部门职责:综合协调税收保障工作,严格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协助税务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财税协作,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每月申报的工资(含奖金、福利)表,驻县单位申请财政预算资金表,依据加盖“湖口县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审核章”办理工资支付,否则不予办理。按照规定审核并拨付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手续费。

  3. 税务部门职责:强化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纳税的日常管理,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制度,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各单位、团体工资(含奖金、福利)表,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做好政策咨询、纳税服务和税款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手续费。

  4.审计部门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涉税事项的审计和曝光力度,将审计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要做出处理,并及时告知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三、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1.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和纳税辅导,切实提高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财务人员相关业务水平。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协作,适时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和涉税事项联合检查。

  2.加强部门协作。各行政单位、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树立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合作、落实措施,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县财税信息综合平台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平台的日常数据更新及维护,畅通信息渠道,着力打造政府主导,税务主抓,部门协税、社会护税的综合治税大格局。

  3.强化责任追究。税务部门实行跟踪管理,每月定期向县委、县政府通报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县单位)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纳税情况。审计部门将审计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做出处理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反馈,查明问题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和不认真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单位或团体,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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