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5-27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发〔2012〕27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null-0501-2013-0016

关于印发《湖口县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5-27 17:58 责任编辑:王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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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湖口县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口县规划区内房屋征收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邻县(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依据《湖口县规划区公寓式安置试行办法》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补偿安置选择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选择按市场价评估予以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可以按规定以市场价购买安置房或在房产市场购买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买安置房面积标准购买安置房。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二、安置房等价格

2012年度房屋征收安置房价格(2012年度以前未落实安置房的按此标准执行)。

1、安置房市场价为3500元/m2

2、安置房成本价为1240元/m2

3、安置房调换价为成本价的70%,即均价为868元/m2(含物业维修基金)。

4、安置房优惠价为成本价的80%,即均价为992元/m2

5、安置房实行楼层差价计价,无论享受哪种价格购买,均在原价(或均价)的基础上按照第一层和第六层减10%,第二层和第五层为均价,第三层和第四层加10%的标准计算。

6、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被征收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均按农房征收补偿基准价(湖府发〔2011〕16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含装潢、构筑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

三、购买(调换)安置房标准

(一)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买安置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口以户主的户口簿中记载的人数认定)。

1、原则上实行征一购一,即征收1m2房屋可购买1m2安置房;

2、余屋和独立的非住宅房屋不计算为还购房面积,只作货币补偿;

3、对家庭人口达到5人以上的(含5人),还房面积人均未达到30m2的,可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30m2购买安置房;

4、属一宅多户的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人均30m2的,可按人均30m2购买安置房,如人均30m2的安置房还不能满足一户拥有一套安置房的,可多购一套60m2户型的安置房;

5、对已办理了准建手续,因政策限制未建、且家庭无其它住房的,可按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约120m2的安置房;

6、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每户在还房指标的基础上,超购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0m2

7、被征收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8、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的在1:1调换面积以内的按调换价购买,在调换面积以外,10m2以内(含10m2)的按调换价购买;在10m2以上至 30m2(含30m2)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30m2以上至60 m2(含60 m2)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60 m2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9、选择以市场评估价补偿的,不适用本购房价格。

(二)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换安置房面积标准(菜农、渔民的被征收房屋划为集体土地范围)

1、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即一对夫妻有一栋住宅房屋(正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购三”,即征收一栋房屋可购买三套公寓式安置房,户型可自主选择,总调换面积(含储藏室)不得超过360m2

2、属一户多宅的最多只能购360m2的安置房;

3、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年龄达到18周岁以上未婚的男性、纯女户家庭18周岁以上的女儿(限一人)可购买一套面积约120m2的安置房;

4、属村庄整体征收,且家庭在集体土地上无其它住房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父母(含父母单方健在)与子女分户,可购买一套面积约60m2的安置房;

5、属征收地的农民并已办理了准建手续,因受政策限制未建的,且家庭在集体土地上无其它住房的,可购买2套安置房;属非征收地的人员已办理了准建手续,因受政策限制未建的,只作货币补偿,不给予安置房安置;

 6、非征收地人员在征收地自建或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实行1:1调换安置房面积,总调换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60m2

7、父母均在60岁以上子女又未达到18周岁,或由祖孙结合的家庭,且家中有一栋被征收房屋(正屋)的可购买3套公寓式安置房;

8、属产权调换面积内的安置房按调换价购买,属分户和有宅基地安置的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

9、被征收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按农房征收基准价结合成新率计算的2倍补偿。安置房大于还房指标面积部分,10m2以内的(含10m2)按所住楼层调换价购买,10 m2以上至30 m2 (含30m2)按成本价购买,30 m2以上部分按2200元/m2 购买。

四、安置小区、户型、栋号、楼层、户号的选择

1、各征收片区的安置户就近选择安置区,原则上不得跨片区选择安置房;

2、安置房的户型可自主选择;

3、以拆除房屋的先后顺序,作为安置户参与安置房栋号楼层摇号的顺序号;

4、不按通知及时到场参与摇号的安置户,视为自动放弃当次选房机会,凡未参与摇号的待第一批摇号后,在剩余的房源中再参与第二次摇号确定栋号、楼层、户号,第二次未参与摇号的以此类推;

5、凡通过摇号确定的栋号、楼层、房号,任何人都不得更换变动。

五、安置房相关证件的办理

1、安置房的证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为办理,首次办理证件的,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收取,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原征收房屋有证的,免缴契税,无证的按50%缴交契税。

2、安置房的土地证,办理与被征收房屋原用地同样性质的土地证。如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占地面积,大于部分按土地性质结算差价,出让土地按土地基准价结算;划拨土地比照被征收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征收价给予补偿(土地找差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产权人选择按重置价补偿的)。

六、其它

1、安置房增设一种面积约60m2 ,一室一厅、厨卫齐全的户型;

2、过渡期生活补贴标准:实行过渡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对于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补贴200元/人·月,共补12个月。

在本指导性意见下发时已实施尚未完成的项目,仍按原项目实施的标准执行。

本指导性意见由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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